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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增值税法改革(二)
魏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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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法;改革
【正文】

  三、调整免税项目

  我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免税制度。《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8项免税,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其中的“农业”、“古旧图书”和“物品”作了限定。之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制定了许多免税规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28]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29]规定,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30]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1)《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5)44号)。其中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2)《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52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4号)、《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5)财税字013号)及有关文件对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等等。前文已述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制定了许多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与基本建设项目的进口环节免税制度。[31]此外,还制定了一些针对特定企业的临时性的免税制度。[32]总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把《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免税的规定已经大大地突破了[33]。将免税的环节由进口环节增加到生产销售环节,免税货物的范围也比原规定扩大了。

  目前我国增值税免税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进口环节的免税过多。世界各国对增值税普遍实行目的地原则(the destination principle)。[34]对于货物出口普遍实行退税制度,而对进口则正常征税。如果进口环节免纳增值税,那么该产品就等于不承担增值税税负,这显然会导致竞争的不公平。其次,免税使得货物销售者就该货物投入物所含的进项增值税款得不到抵扣,使得这一制度对免税人的真正实惠便大打折扣。同时,大量免税的存在将影响增值税抵扣机制的形成及其功能的有效发挥。[35]此外,通过具体分析,可以发现对于生产环节是否实行免税,实际效果是一样的。对于生产环节的免税,生产企业不用缴纳税款,但也不能向批发企业收取税款。批发企业因生产环节免税,免缴了税款,但同时得不到任何抵扣,由于增值税所特有的抵扣法所决定,生产企业免缴的税款和该环节应纳的税款一并由批发企业缴纳,结果该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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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魏建国,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28](95)财税字第44号。 
  [29](94)财税字第024号。 
  [30]财税字(1996)020号。 
  [31]关于这方面的免税,财政部已经作了部分调整。参见《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 
  [32]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等6家图书进出口公司2002年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增值税额度的通知》(财税(2002)61号)规定,对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等6家图书进出口公司2002年度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3]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制定了“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制度。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41号)、《财政部关于进口废船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81号)等。这些优惠制度虽然不够规范,但考虑到大部分已经执行到期,这里就不予讨论。 
  [34]目的地原则通常也称为消费地原则,实行目的地原则表明,只要产品最终在本国销售,本国政府就有权行使征税权。即货物进口征税,而出口退税。与此对应的是来源地原则(the origin principle),按照这一原则,货物出口需要征税,即不实行退税,而进口不需要征税。See Liam Ebrill, Michael Keen, Jean-Paul Bodin, and Victoria Summers, The Modern VAT, Washington: IMF, 2001, pp.176-178. 
  [35]原则上,对于购进免税项目,由于得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也无需抵扣进项税额。但为了减轻某些纳税人的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又规定了一些补救措施。如对于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2号)对于免税农业产品,规定根据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从2002年1月1日起,将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在目前没有其他更好的替代方法之前,应该加强对相关发票、凭证的管理,防止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机制的干扰。 
  [36]参见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著:《增值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107页。 
  [37]我国农业市场化水平比较低,目前对农产品实行免税的政策。由于对农产品免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农业投入物所含增值税款无法抵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农膜、化肥、农药、种子、种苗、农机等免征增值税。这样可以减轻农业生产者的负担。但对农业生产资料免税,又会造成其生产者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因此,最好是对农业生产资料实行零税率。对于农业实行增值税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随着我国农业市场化水平的提高,也可以考虑对农业开征增值税。相关主张可参见农村税费改革研究课题组:《取消农业税 改征增值税——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思考》,载《宏观经济研究》2003年第7期。 
  [38]参见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著:《增值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301-304页。 
  [39]前者一般被译为free trade zone,简称FTZ;后者一般被译为free trade area。 
  [40]参见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著:《增值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35-137页。 
  [41]在自产货物出口方面也受到一定限制。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42]这只是发生在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在没有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是不能抵扣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94)国税发第058号)规定,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开专用发票时,应在专用发“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43]参见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编著:《日本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143页。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对于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自来水公司规定了特殊的税款抵扣制度。即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自来水公司2002年6月1日之前购进独立核算水厂自来水普通发票的,可根据发票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后依6%的征收率计算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抵扣。这也可以作为解决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参照。当然,为了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直接降低现行征收率也是一个办法。 
  [45]参见葛惟熹:《中国税收理论与政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5页。 
  [46]参见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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