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免税项目
我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免税制度。《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8项免税,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其中的“农业”、“古旧图书”和“物品”作了限定。之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制定了许多免税规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28]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29]规定,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30]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1)《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5)44号)。其中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2)《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52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4号)、《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5)财税字013号)及有关文件对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等等。前文已述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制定了许多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与基本建设项目的进口环节免税制度。[31]此外,还制定了一些针对特定企业的临时性的免税制度。[32]总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把《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免税的规定已经大大地突破了[33]。将免税的环节由进口环节增加到生产销售环节,免税货物的范围也比原规定扩大了。
目前我国增值税免税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进口环节的免税过多。世界各国对增值税普遍实行目的地原则(the destination principle)。[34]对于货物出口普遍实行退税制度,而对进口则正常征税。如果进口环节免纳增值税,那么该产品就等于不承担增值税税负,这显然会导致竞争的不公平。其次,免税使得货物销售者就该货物投入物所含的进项增值税款得不到抵扣,使得这一制度对免税人的真正实惠便大打折扣。同时,大量免税的存在将影响增值税抵扣机制的形成及其功能的有效发挥。[35]此外,通过具体分析,可以发现对于生产环节是否实行免税,实际效果是一样的。对于生产环节的免税,生产企业不用缴纳税款,但也不能向批发企业收取税款。批发企业因生产环节免税,免缴了税款,但同时得不到任何抵扣,由于增值税所特有的抵扣法所决定,生产企业免缴的税款和该环节应纳的税款一并由批发企业缴纳,结果该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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