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一、实现增值税转型
二、扩大征税范围
三、调整免税项目
四、规范小规模纳税人制度
五、结语
增值税自上一世纪在法国首次开征以来,随即风靡全球,目前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经合组织成员国除美国外都开征增值税。增值税在现在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将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1]增值税在商品税中更是地位显赫。从世界开征增值税国家的实践可以看出,增值税通常是作为传统营业税的替代税种而出现,主要是解决传统税种的重复征税问题。我国未来增值税的发展趋势亦是如此。[2]我国未来商品税体系将主要由增值税、消费税[3]和关税[4]构成。相应地,未来商品税法体系亦主要由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和关税法构成。增值税法在我国商品税法体系中将占有重要的地位。
早在1980年前后,我国开始在柳州、长沙、襄樊、上海等城市,选择重复征税矛盾最为突出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进行增值税试点。1982年,财政部制定了《增值税暂行办法》,决定对上述两个行业的产品以及电风扇、缝纫机、自行车三项产品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增值税。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增值税条例(草案)》,增值税正式成为我国税制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税种。这一时期增值税存在的问题是:征收范围有限,限于生产环节,并且采用了对产品列举征税的方式,仍带有原产品税的痕迹;实行多档税率,有12档之多;扣除项目复杂,除外购固定资产不能扣除外,根据各种产品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扣除项目;计算方法复杂,先是实行“扣额法”和“扣税法”并存,后来统一为扣税法,扣税法的具体计算又分为购进扣税法、实耗扣税法,实耗扣税法又分为销售实耗法、生产实耗法、产出实耗法、投入实耗法等。[5]
针对增值税试行阶段存在的诸多问题,借整个税法改革的东风,国家对增值税法进行了改革。1993年底,国务院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增值税税务会计处理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标准》、《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从而初步形成了我国的增值税收法律制度。经过这次改革,我国的增值税在征税范围、抵扣项目、税率设置、计税方法、征管方式等方面都向规范化迈进。
增值税在我国的实践已经20多年了,这一税种在我国的开征应该说是成功的。但是,和规范化的增值税法相比,我国的增值税法还存在诸多缺陷,对增值税功能的有效发挥尚存在许多障碍,需要大力改革。本文选择了增值税法改革中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予以分析。
一、实现增值税转型
根据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增值税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容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收入型增值税允许随同折旧分期抵扣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税额。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一次性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6]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的规定,购进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从抵扣。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与我国当时的财政状况、经济形势是相适应的。但实行了将近10年之后,其弊端已经逐渐暴露,需要对其加以完善。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对于增值税本身以及增值税的功能发挥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1)在增值税方面。对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是增值税法特有的抵扣法所要求的,这样就形成了一条纳税人之间相互监督的抵扣链条,有利于增值税的征管。我国增值税法不容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使得相关的抵扣链条发生断裂,不利于增值税的征管。同时,由于对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不容许抵扣,就需要对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进行区分。这种区分必定会增加征、纳税成本,从而加大税收征管难度。(2)在增值税的功能发挥方面。增值税的独特功能在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税收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干扰。而我国生产型增值税对这些功能的正常发挥尚有一些影响。首先,重复征税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我国对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规定不予抵扣,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只能进入成本,在销售的时候成为销售额的一部分计算销项税额,这样便存在重复征税;而且相关生产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的问题越严重。有重复征税,就必然存在税负的不公平,从而对经济运行产生扭曲。其次,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的发展,特别是高科技产业[7]和基础产业的发展。高科技产业、基础产业资产中固定资产所占比例一般高于其他产业,这样势必增加这些产业的增值税负。对这些产业的影响又会导致国家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结构的不平衡。再次,抑制投资,影响需求。经济的发展需要需求拉动,投资需求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增值税法对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显然不利于增加投资需求。近年来,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刺激投资,但经济发展仍然不够景气;如果从税法方面分析原因,则与增值税法的这一规定不无关系。最后,影响我国产品出口,不利于产品的国际竞争。虽然我国也实行出口退税制度,但是由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扣除,这样和国外同样产品相比,我国的产品由于退税不彻底,承担了部分增值税负,在竞争方面便处于劣势。
要解决上述问题,只能是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增值税转型以后,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国家财政收入必将受到影响。为此学者们提出了许多改革方案,概况起来大致有三种。一种意见主张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收入型增值税。该学者认为,我国财政已经是多年连续赤字,债务依存度越来越高,国家无力承担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所导致的减收压力。生产型增值税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需要进行模式转换。较为理想的消费型增值税实行条件不具备,增值税类型的选择只能走次优选择之路,也就是选择收入型作为今后增值税进一步改革的目标模式。该学者同时认为,在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及管理办法上,完全照搬西方的做法难以行得通。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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