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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增值税法改革(一)
魏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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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法;改革
【正文】

  目 次

  

  一、实现增值税转型

  二、扩大征税范围

  三、调整免税项目

  四、规范小规模纳税人制度

  五、结语

  

  

  增值税自上一世纪在法国首次开征以来,随即风靡全球,目前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经合组织成员国除美国外都开征增值税。增值税在现在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将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1]增值税在商品税中更是地位显赫。从世界开征增值税国家的实践可以看出,增值税通常是作为传统营业税的替代税种而出现,主要是解决传统税种的重复征税问题。我国未来增值税的发展趋势亦是如此。[2]我国未来商品税体系将主要由增值税、消费税[3]和关税[4]构成。相应地,未来商品税法体系亦主要由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和关税法构成。增值税法在我国商品税法体系中将占有重要的地位。

  早在1980年前后,我国开始在柳州、长沙、襄樊、上海等城市,选择重复征税矛盾最为突出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进行增值税试点。1982年,财政部制定了《增值税暂行办法》,决定对上述两个行业的产品以及电风扇、缝纫机、自行车三项产品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增值税。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增值税条例(草案)》,增值税正式成为我国税制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税种。这一时期增值税存在的问题是:征收范围有限,限于生产环节,并且采用了对产品列举征税的方式,仍带有原产品税的痕迹;实行多档税率,有12档之多;扣除项目复杂,除外购固定资产不能扣除外,根据各种产品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扣除项目;计算方法复杂,先是实行“扣额法”和“扣税法”并存,后来统一为扣税法,扣税法的具体计算又分为购进扣税法、实耗扣税法,实耗扣税法又分为销售实耗法、生产实耗法、产出实耗法、投入实耗法等。[5]

  针对增值税试行阶段存在的诸多问题,借整个税法改革的东风,国家对增值税法进行了改革。1993年底,国务院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增值税税务会计处理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标准》、《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从而初步形成了我国的增值税收法律制度。经过这次改革,我国的增值税在征税范围、抵扣项目、税率设置、计税方法、征管方式等方面都向规范化迈进。

  增值税在我国的实践已经20多年了,这一税种在我国的开征应该说是成功的。但是,和规范化的增值税法相比,我国的增值税法还存在诸多缺陷,对增值税功能的有效发挥尚存在许多障碍,需要大力改革。本文选择了增值税法改革中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予以分析。

  

  一、实现增值税转型

  根据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增值税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容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收入型增值税允许随同折旧分期抵扣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税额。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一次性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6]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的规定,购进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从抵扣。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与我国当时的财政状况、经济形势是相适应的。但实行了将近10年之后,其弊端已经逐渐暴露,需要对其加以完善。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对于增值税本身以及增值税的功能发挥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1)在增值税方面。对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是增值税法特有的抵扣法所要求的,这样就形成了一条纳税人之间相互监督的抵扣链条,有利于增值税的征管。我国增值税法不容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使得相关的抵扣链条发生断裂,不利于增值税的征管。同时,由于对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不容许抵扣,就需要对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进行区分。这种区分必定会增加征、纳税成本,从而加大税收征管难度。(2)在增值税的功能发挥方面。增值税的独特功能在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税收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干扰。而我国生产型增值税对这些功能的正常发挥尚有一些影响。首先,重复征税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我国对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规定不予抵扣,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只能进入成本,在销售的时候成为销售额的一部分计算销项税额,这样便存在重复征税;而且相关生产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的问题越严重。有重复征税,就必然存在税负的不公平,从而对经济运行产生扭曲。其次,不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的发展,特别是高科技产业[7]和基础产业的发展。高科技产业、基础产业资产中固定资产所占比例一般高于其他产业,这样势必增加这些产业的增值税负。对这些产业的影响又会导致国家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结构的不平衡。再次,抑制投资,影响需求。经济的发展需要需求拉动,投资需求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增值税法对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显然不利于增加投资需求。近年来,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刺激投资,但经济发展仍然不够景气;如果从税法方面分析原因,则与增值税法的这一规定不无关系。最后,影响我国产品出口,不利于产品的国际竞争。虽然我国也实行出口退税制度,但是由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扣除,这样和国外同样产品相比,我国的产品由于退税不彻底,承担了部分增值税负,在竞争方面便处于劣势。

  要解决上述问题,只能是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增值税转型以后,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国家财政收入必将受到影响。为此学者们提出了许多改革方案,概况起来大致有三种。一种意见主张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收入型增值税。该学者认为,我国财政已经是多年连续赤字,债务依存度越来越高,国家无力承担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所导致的减收压力。生产型增值税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需要进行模式转换。较为理想的消费型增值税实行条件不具备,增值税类型的选择只能走次优选择之路,也就是选择收入型作为今后增值税进一步改革的目标模式。该学者同时认为,在进项税额抵扣制度及管理办法上,完全照搬西方的做法难以行得通。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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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魏建国,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1]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及法治进展相适应,我国未来的税制模式将由增值税等商品税和所得税作为双主体税种构成。 
  [2]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平行开征应该是一种过渡阶段的举措。我国营业税的发展趋向应该是,逐步缩减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将相关应税劳务和应税商品转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并最终用增值税彻底取代营业税。相关见解可参见马国强:《中国商品课税的现状与发展趋势》,载财政部税政司编:《流转税的改革与政策选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页。 
  [3]在开征增值税国家,增值税和消费税一般交叉征收。其中,增值税起普遍调节作用,以取得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消费税则以体现国家一定时期特定的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为主要目的。参见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著:《增值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26页。 
  [4]关税是传统的商品税。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特别是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缔结(成立)以后,历史事实和统计数据都表明,关税的地位和作用正在逐步下降。但关税并不会消失。由于国家间的经济地位及其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仍然会广泛地存在,因此关税将继续作为一种唯一可以被接受地用来保护本国利益的政策工具。参见朱为群:《消费课税的经济分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2页。 
  [5]参见靳东升:《税收国际化与税制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83-84页。 
  [6]参见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3-214页。 
  [7]为了克服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对发展高科技产业的障碍,国家有关部门又对其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规定的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有:(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自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还的税收优惠政策。(二)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的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增值税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生产型增值税法对发展高科技产业的影响。 
  [8]参见杨斌:《现行增值税的制度障碍、管理无效性和中国式增值税的制度设计》,载《财政研究》2001年第2期。 
  [9]参见杨斌:《中西文化差异与税制改革——以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例》,载《税务研究》2003年第5期。 
  [10]参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课题组:《财税体制改革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改革建议》,载《税务研究》2003年第9期。 
  [11]参见汤贡亮、阮宜胜:《我国增值税类型的选择》,载《税务研究》1999年第6期;李智详、刘广仲、张宝婷:《增值税转型方案的设计和测算》,载《税务研究》2000年第2期;陆炜、杨震:《中国增值税转型可行性实证分析》(续一),载《税务研究》2000年第10期;等文。 
  [12]参见汤贡亮、阮宜胜:《我国增值税类型的选择》,载《税务研究》1999年第6期。 
  [13]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载《中国税务报》2003年7月18日。 
  [14]参见李智详、刘广仲、张宝婷:《增值税转型方案的设计和测算》,载《税务研究》2000年第2期。 
  [15]参见陆炜、杨震:《中国增值税转型可行性实证分析》,载《税务研究》2000年第9期。 
  [16]这里的固定资产可以限定在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界定的范围内,不包括厂房等不动产。我国目前对不动产销售征收营业税,这一做法可暂时继续沿用。 
  [17]参见王城尧:《积极稳妥地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载《财政研究》2001年第9期。 
  [18]国税发(1997)37号。 
  [19]署税(1999)791号。 
  [20]财税(2001)202号。 
  [21]国税发(1999)171号。 
  [22]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关规定作了相应的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2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这一权宜做法带来的问题是,普通发票进入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链条,从而诱发了其他的问题。 
  [23][美]艾伦·A·泰特编:《增值税:管理与政策问题》,刘翠微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10页。 
  [24]参见马国强:《中国商品课税的现状与发展趋势》,载财政部税政司编:《流转税的改革与政策选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页。 
  [25]对不动产征收增值税,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涉及对新建房屋和旧房屋的不同处理,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时须考虑是否用于应税项目,与其他房地产税制存在协调问题,与一国的房地产登记制度亦有关系,等等。我国对不动产征收增值税的条件尚不具备。参见Frans Vanistendael, K.V. Leuven, Loyens&Volkmaars Brussels:《不动产及增值税》,载财政部税政司编:《流转税的改革与政策选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16-123页。 
  [26]有学者对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可行性作了测算。参见刘小灵、李红群:《建筑安装和交通运输行业改征增值税的风险分析》,载《涉外税务》2000年第6期;邵瑞庆、巫珊玲、劳知雷:《交通运输业实行增值税的可行性分析》,载《税务研究》2002年第10期;等文。 
  [27]财税字(20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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