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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中性原则(二)
那力、王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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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中性;税收调控
【正文】

  三、现阶段要注重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结合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得知,将税收中性确立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的必然要求,也是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必然要求。税收中性正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风靡,也日益为我国理论学者所重视。但是,我们不得不关注,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相对于税收中性而言,无论是理论界还是经济税收实践中,人们对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的认识是比较深刻与熟悉的。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市场机制很不健全,市场发育非常不完善,市场有效配置资源功能受到很大局限。因此,从我国目前经济运行客观情况出发,将税收中性和税收调控结合起来也是非常必要的。

  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存在一定的矛盾,税收中性追求资源配置效率,它强调的是弱化税收制度对经济的干预,减少效率损失;而为了弥补“市场失灵”的不足,客观上又要求借助政府力量来干预经济运行总量和结构,通过税收来引导市场主体符合政府意图,不可避免地会对市场行为主体产生“税收导向”。但是,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又存在统一性,两者实质上都反映了市场经济对税制的统一内在要求,都着眼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相对中性的税收制度是税收调控的基础,同时,税收只有扩大调控的范围和力度,才能够在更大范围内保证税制的相对中性。税收中性更多地强调的是从微观机制入手,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通过设置能使额外负担与效率损失较小的税种结构来降低对经济效率的扭曲程度。而税收调控更多地强调的是从宏观角度来协调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宏观经济效率,它更注重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两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税收中性的作用是基本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介入市场机制、矫正“市场失灵”才有必要和意义,在此意义上讲,税收调控是税收中性的逻辑延伸和必然要求。因此,可以讲,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并不矛盾,二者各有其存在的空间,二者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形式发挥作用,为实现税收的经济效率最大化服务。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认定,把税收中性和税收调控有机地结合起来是完全有可能的。

  纵观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在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历史发展阶段,税收调控和税收中性从来没有过平分秋色,一国政府的税收政策不可能做到在中性和调控中不偏不倚。至于一国的税收政策是过多地偏向于税收中性,还是偏向于税收调控,取决于一国不同时期所面临的政治经济环境形势。笔者认为,具体到我国当前所面临的政治形势、经济形势和国际环境,正确态度应当是一方面要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以尽量避免税收的额外负担,另一方面还要实施税收的经济调节,以获得最大的税收额外收益,最终通过二者的共同作用使额外负担最小化和额外收益最大化来达到税收经济效率的最优化。从另一个角度讲,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必须以税收中性原则为其上限,以弥补市场缺陷为其下限,政府应在这一区间范围内不断调整税收杠杆的支点,防止调控不足或调控过头。

  我国现阶段,税收调控和税收中性应该是“双管齐下”,各有所重,各有其影响和发挥作用的空间。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尽管我们处于初级阶段,毕竟也属于市场经济范畴,市场应当处于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地位,这是市场经济的基点,税收中性恰恰强调市场资源的基础性配置,况且,前已述及,相对税收中性在追求税收中性目标时并不否定和取消税收调控,税收中性仍然强调在宏观经济政策上和市场失灵时的税收调控对策。同时,我们在强调税收中性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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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那力,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林林,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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