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引言
一、国家和税收——阶级斗争说与社会契约论
二、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和保障——租税国与法治国
三、结论:中国现代税法学的创建
引 言
“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说凡是有人类居住的地方就有‘国家’”[1],凡是有国家的地方也就有税收:税收唯靠国家公权才得征收,国家亦必赖税收而有发展,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从广义上说,税源不外乎所得与财产(所得也可认为是财产的一种),国家所需也正是通过税收而征收得来之财产,故国家和税收所针对者唯财产而已。由此,国家、税收和财产之间实有内在而广泛的关系;在现代法治国家,这种关系又必然通过“法”加以体现,而“财产”在“法”中的代名词为“以所有权为主的各种财产权利”,所以,在法治观念下,上述关系应为国家、税收(及税法)与财产所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本文即欲对我国传统税法研究就上述关系之认识作一梳理并检讨之,进而在现代法治国理念基础之上加以重新理解,或可对我国现代税法学理论基础之构建有所裨益。
一、国家和税收——阶级斗争说与社会契约论
“为何要课征税收,其正当根据是什么,这是在税收的历史上,很早就一直阐述的问题。它与如何看待国家的本质,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2]因此,从国家的本质学说入手,是深入理解税收及税法本质的最佳途径。我国历来奉马克思恩格斯主义为经典,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3](以下简称《起源》)一文恰对国家起源的问题作了最好的注解。本文试图以社会契约论与《起源》中的有关观点形成对比而去芜存精,也许能为我们从另种角度认识税收及税法的本质有所启发。
(一)阶级斗争国家说中的矛盾与对立——权力与权利的脱离和冲突
私有制的确立引发了阶级划分与阶级对抗,最终在阶级斗争中产生了国家。——这是恩格斯在《起源》一文中对国家产生问题的最简要概述。“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第168页),同时“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者阶级的组织”(第168-169页),“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第172页)。可以认为,《起源》一书集中体现了马恩主义国家起源学说的“阶级斗争”本质。——我们不妨将其称为国家起源的“阶级斗争说”。国家既已产生,统治阶级要维持国家的运转,确保作为暴力机器的军队、法庭和警察对被统治阶级的镇压作用的发挥,或者说“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第167页)。于是,税收便和国家天然地联系在了一起。
阶级斗争说是充满了矛盾和对立的。恩格斯认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第166页)。“由于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所以它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而且这种矛盾和对立并没有因为国家的产生而得到弱化或消除,反而因为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镇压借助国家的形式而得以系统化和常规化,激发了被剥削阶级更强烈的反抗;不仅如此,国家的产生还在前述矛盾和对立之外,又增加了新的对立,即国家和国民(包括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就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对立。因为国家是一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第166页),“是以一种与全体固定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为前提的”(第91页),所以“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第114页);正是由于这种分离性和脱离的倾向,使得国家具有独立的性格,而与国民成为利益关系的两方,国家力量的强大又使其充分具备了侵犯国民利益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国家脱离了人民,亦使其权力脱离了作为权力本源的(人民的)权利,[4]也就脱离了来自于权利和法律的制约;——这恰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主义法律观的内涵之一。[5]
这种矛盾和对立、权力对权利的脱离进而也渗透到与国家具有同一起源的税收及税法当中,不仅被一直认为是以“阶级斗争说”为起点而诞生之中国传统税法研究的内在合理因素,而且也成为其最突出的外在表现。比如,认为税收的本质是指税收作为经济范畴并与国家本质相关联的内在属性及其与社会再生产的内在联系,税法的本质则是通过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国家意志(即国家意志说和国家分配论);税收的传统三性(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和其三职能(财政职能、经济职能和监督职能)体现的都是税收对国家而言的工具意义;征税机关主要享有权利(权力),而纳税人主要负有义务以致于被直接称为“纳税义务人”;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单方面的财产移转关系等等。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国家理论与国家主义法律观在中国传统税法研究中被发挥到了极致,纳税人的“权利”被国家的征税权力(又称课税权或征税权)异化成为其内在因素,所以在课税权的面前,纳税人毫无地位可言,至于纳税人权利本应作为税权之本源并对课税权所起的制约作用,更是无从谈起。
但是,《起源》一书所论证的国家乃起源于私有财产制,换言之,起源于有产者阶级和无产者阶级的对立与斗争;这种国家是代表有产者阶级的,
“它不仅可以保障单个人新获得的财富不受氏族制度的共产制传统的侵犯,不仅可以使以前被轻视的私有财产神圣化,并宣布这种神圣化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最高目的,而且还会给相继发展起来的获得财产的新形式,因而是给不断加速的财富积累,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它不仅可以使正在开始的社会划分为阶级的现象永久化,而且可以使有产阶级剥削无产者的权利以及前者对后者的统治永久化。”(第104页)
然而同时,社会又是在发展的,国家形态也是在变化的,从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是马恩主义总结的人类历史上的全部五种社会和国家类型。如果说,在前三种剥削阶级社会中,国家都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的话,税收尚可以被解释为是代表有产者阶级的国家镇压无产者阶级的财政支持的话,那么,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的我国,尽管“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6],作为国家主要财政收入的税收再作上述解释就难以自圆其说了。
事实是,这种充满了“矛盾与对立”、突出强调“国家权力”而忽视“人民权利”的观念已由最初的“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一种外部关系被普遍异化成了“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乃至隐藏其后的国家)”之间的内部矛盾关系,以至于形成了纳税人普遍的“厌税”情绪而想方设法避税,甚至不惜逃税、偷税和抗税。这就使我们面临着一个悖论:如果说社会主义国家中已经不存在阶级斗争,那么税收就不可能是统治阶级镇压被统治阶级的财政经费;如果说阶级斗争仍然存在,那么要被统治阶级也缴纳税收供统治阶级镇压自己所用,似乎更不可能。——后者其实恰恰是马恩主义国家学说解释资本主义国家税收时遇到的最大难题:为什么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人民、包括穷人的纳税观念特别强烈,为什么他们认为人一生中无法回避的两件事就是“死亡和纳税”?因为,他们相信,与他们处于同等情形的人会缴纳相同的税,与他们处于不同情形的人——富人会缴纳更多的税;而纳税的最终结果会使他们得到国家的“照顾”,那怕仅仅是由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的最低生活水平。
那么,社会主义国家以至共产主义国家征税到底是为了什么?其税收与税法的本质又应该是什么?前述立足于“阶级斗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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