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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中国税法学的革命
翟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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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法学;研究范式
【正文】

  目次

  

  一、研究范式的含义及其意义

  二、税法学领域研究范式的形成及其特点

  三、中国税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的革命性意义

  

  一、研究范式的含义及其意义

  

  (一)研究范式的含义

  范式(paradigm)这一概念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来的,是库恩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核心。库恩1962年发表了《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系统阐述了一种在西方看来十分新颖的科学观,即把科学看作一定的“科学共同体”按照一套共有的“范式”所进行的专业活动,而不是一个不断增长的知识堆。库恩认为科学界是由一个流行的范式所控制的,那个范式代表了科学界的世界观,它指导和决定问题、数据和理论的选择——直到另一个范式将其取代。[1]

  库恩所说的“范式”是指科学共同体的共有信念。[2]库恩在《必要的张力》一书中对“范式”这样解释:“‘范式’一词无论实际上还是逻辑上,都很接近于‘科学共同体’这个词。一个范式是、也仅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反过来说,也正是由于他们掌握了共有的范式才组成了这个科学共同体,尽管这些成员在其他方面并无任何共同之处。”[3]总结库恩关于范式的论述,可以认为,范式是包括规律、理论、标准、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信念,是某一学科领域的世界观,它决定某一时期的科学家观察世界、研究世界的方式。[4]

  研究范式就是在某一学科领域内进行科学研究的包括规律、理论、标准和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理念和信念。它是某一领域的科学共同体在长期的研究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这一领域中的研究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模式与框架,对这一领域的科学研究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导作用。具体而言,研究范式具有以下基本含义:

  (1)研究范式是一种全新的理解系统,是有关对象的本体、本质、规律和特征的解释框架,在这一解释框架中具有一定的“理论预设”和合理化标准以及解释原则和方法,可以对任何对象予以重新阐释并将之溶入到这一解释系统之中;

  (2)研究范式是一种全新的理论框架,在这一理论框架中,有学术共同体所认同的基本范畴、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基本理念和基本的表达方式,这一理论框架可以成为学科领域中进行理论研究的基本模式,所有的理论问题都可以在这一理论框架下找到其应有的位置,任何具体的结论都可以通过这一理论框架的演绎与推演而得到论证与解释;

  (3)研究范式是一种交流的平台与背景,在这一平台与背景下,学术共同体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具有共同的语言与思维方式,都可以进行平等的学术对话与交流,而不必事先界定双方的术语与概念,更不必事先进行基本理论假设与研究起点的磨合与切磋;

  (4)研究范式是一种方法论,在这一方法论之下,学术共同体内的研究只有具体方法和具体结论的不同,但没有方法论上的差异和分歧,在同一范式之下的研究,所使用的所有方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的世界观都是相同的;

  (5)研究范式是一种学术品格与素养,标志着一门学科的成熟和这门学科中学术共同体的形成,也标志着这门学科独立于其他学科或这门学科中的某一学派独立于其他学派的特质,同时也是这一学术共同体成员的学术品格与素养的基本标志,它意味着个体的成熟、团体的成熟和学科领域的成熟。[5]

  (二)研究范式的意义

  研究范式的概念提出以后,在各门学科中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各门科学纷纷进行各自的范式问题研究,并进而提出本学科的范式理论。[6]法学界也对此作出反应,并进行了法学领域的范式问题研究。[7]研究范式的学术价值逐渐得到了学术界的承认,并逐渐把研究范式问题作为本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首要问题来对待。总体来讲,研究范式的学术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范式的形成及其完善是学科研究规范化的基本标志。科学是人类的一种理性思维活动,是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遵循一定的原则、标准与方法所进行的理性活动,而不是盲目的、杂乱无章的感性活动。某一学科领域之所以能成为科学,也正是因为它们具有一定的指导思想,具有一定的研究规则,具有规范化的研究方法与程序,而所有这些,都是由研究范式所提供的,研究范式的基本功能即在于为学科研究提供基本的指导思想、基本的范畴、基本的理念、基本的方法和基本的操作规范,也正因为如此,库恩才说,前科学和常规科学的基本区别是该学科是否形成了从事该门学科研究的科学家共同接受的“范式”。[8]

  (2)研究范式的转化是学科研究革命性转变的动力与标志。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人类的理论体系也在不断发展,理论的发展也有量变与质变之分,研究范式的转化既是推动理论研究从量变到质量转化的动力,又是理论研究从量变到质变这一转化完成的标志。研究范式是一个理论体系的灵魂与指导思想,它本身就是一种理论体系的标志,因此,它的转化必然伴随着基本理论体系的转化,而一个学科基本理论体系的转化往往具有革命性的作用。纵观哲学、科学和其他理论的发展历史,都可以发现,研究范式的形成往往标志着一种理论体系的形成,而研究范式的转化则往往标志着理论体系的质变。哲学中从古代哲学到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从近代哲学到现代哲学的语言学转向,物理学中从古典物理学到相对论的转向,再到量子力学的转向,无一不是新研究范式代替旧研究范式的结果,也无一不标志着该学科理论体系的革命性变革。新研究范式之所以能代替旧范式,根本原因在于新研究范式具有更强的解释能力和说服能力,更适合于时代发展的需要,当然,这同时也是理论更新的根本原因。

  (3)研究范式是凝聚研究力量,形成学术共同体的动力与标志。任何一门科学的形成都需要有一大批志同道合、协力互助的学术群体的存在,都需要整合学术领域的人力资源,实现学术资源的最优配置,而这一切的形成都离不开研究范式的形成和完善,研究范式的形成和存在本身就意味着一个学术共同体的形成,研究范式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更是推动学术共同体发展的动力。研究范式在促进学术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也促进了学科领域学术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力地推动了学科的发展与繁荣。

  

  二、税法学领域研究范式的形成及其特点

  

  在税法学领域,由于理论研究的欠缺及其税法学理论体系的不完备,尚没有学者对税法学领域的范式问题予以专门研究,甚至很多税法学者尚未具备范式意识。但在税法学领域,研究范式及其转化也是客观存在的。在税法学领域中曾存在过两种研究范式:权力本位范式和权利本位范式。而且正在进行着从权力本位范式向权利本位范式的转化。两种研究范式在税法学中分别体现为两种学说: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及其发展与完善直接导致了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一)权力本位范式的形成和基本观点

  权利本位范式在税法学领域中直接表现为税收权力关系说。权力关系说是德国行政法学的创始人奥托·梅耶(Otto Mayer)提出的传统学说,该学说把税收法律关系理解为国民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税收的课征,原则上可以通过所谓“查定处分”这一行政行为而进行。即“查定处分”是纳税义务的创设行为,而不单单是纳税义务内容的确定行为。并认为,从某种意义上看,“查定处分”和刑事判决具有相同的性质。即在刑法中,当出现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并不立即出现刑罚权的行使,而是通过刑事判决处以刑罚。同样在税法中,当出现了满足税法规定的税收要素时,也并不立即产生纳税义务,而是通过“查定处分”这一行政行为的行使才产生纳税义务。奥托·梅耶的理论是德国行政法学中的传统观点。这种观点把国家的课税权和一般的行政权,如警察权同样看待,从而得出税收法律关系是以“查定处分”这一行政行为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进而认为税法与其他行政法在性质上没有差异,税法属于特别行政法。[9]

  税收权力关系说虽然诞生在德国,但是它所强调的国家利益至上,个人服从国家的观念却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如出一辙,因此,在对税收的理解上,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完全可以归入权力关系说一类,社会主义中国的税收理论和立法实践可以作为最好的例证。[10]税收权力关系说在我国表现为税收本质问题上的“国家分配论”。“国家分配论”强调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分配,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强调国家与纳税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在立法上强调国家为权利主体,纳税人为义务主体,以至于把纳税人称为纳税义务人。[11]

  (二)权利本位范式的形成和基本观点

  权利本位范式在税法学领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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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翟继光,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1]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9页。 
  [2]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光盘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库恩”辞条。 
  [3]参见[美]库恩:《必要的张力》,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91页。 
  [4]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0页。 
  [5]参见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6]笔者在“中国期刊网”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1994—2003)中检索发现,文章的标题中出现“范式”的论文超过1000篇,其领域涉及数理化、工农医、文史哲、经政法等各门学科领域。 
  [7]2000年11月29日,由《中国社会科学》、《中外法学》、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等单位发起在北京召开了“法学研究范式转化研讨会”,众多著名法学家在此研讨会上对法学研究范式问题进行了研讨。 
  [8]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2页。 
  [9]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8—19页;史学成:《税收债权民事保护制度研究》,北京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参见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11]参见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12]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8月版,第19-20页;[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59页;史学成:《税收债权民事保护制度研究》,北京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 
  [13]参见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 
  [14]参见刘剑文、熊伟:《二十年来中国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5]笔者在刘剑文教授主编的《税法学》(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中首次专章论述了“税收之债”的基础理论问题,在本书的第2版中,又首次将税收征纳实体法并入税收债务法之中,把税收之债的基础理论与税法的具体制度相结合,为构建新的税收实体法体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 
  [16]如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翟继光:《税收法律关系研究》,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2)第2卷第2期。 
  [17]严格说来这时研究税法的学科甚至都不能称为税法学,因为它们不过是行政法学的一个小的分支而已。 
  [18]刘剑文教授曾指出:“或许税收法治会成为构建法治社会的突破口!”刘剑文:《税收法治——构建法治社会的突破口》,载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前言。 
  [19]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 
  [20]目前的中国似乎还不能这么断言,但在西方发达国家,毫无例外地都是如此。目前,税法在中国的发展速度以及被普通民众所关注的程度都是超出我们的想象的,因此,我们认为,在不久的将来,这一历史发展趋势也将在中华大地上成为现实。 
  [21]从传统税法学和税收立法把纳税人称为“纳税义务人”就足可见传统税法学和传统税收立法的基本立场和基本价值倾向。 
  [22]税收已经成为我国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资料,我国1999年税收收入为96 867 467万元,财政总收入为99 189 043万元,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97.66%,2000年税收收入为118 557 811万元,财政总收入为121 258 779万元,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97.77%。http://www.chinatax.gov.cn. 
  [23]德国柏林财经学院国民经济教授Hansjorg Herr和德国柏林应用科学学院国民经济教授Jan Priewe研究认为:“自1978年经济改革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历了长达二十余年的高速经济增长。”参见Hansjorg Herr、Jan Priewe:《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不具转型危机的转型?》,载《当代财经》2001年第5期。 
  [24]已有学者提出建立“法治的税收国家”的口号,参见张守文:《税法的普适性及其局限》,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5期。2003年4月8日,为响应温家宝总理对税收工作做出的重要批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所确定的“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的第1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的活动主题,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和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举办、《法制日报》合作主办的“首都法学界税收宣传月座谈会”在北京联合大学成功举行。在这次座谈会上刘剑文教授详细论述了税收国家的基本理论问题。参见《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刘剑文副会长在“首都法学界税收宣传月座谈会”上的发言》,载“经济法网”http://www.cel.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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