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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出口退税是当前财税实务界比较关注的问题,也是近期财税法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它看似一个小问题,但从这一小问题身上可以窥见整个财税法理论的大厦。2003年10月13日国务院出台了出口退税改革方案,更提高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为推动学界关于出口退税问题的研究,同时也为增强北大和人大两校的学术交流,2003年10月26日,受商务部之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在北京大学联合举办了第十期“北大税法论坛”暨“出口退税政策与法律问题研讨会”,两校研究财税法的教授、学者和硕士、博士研究生近50人对出口退税的政策与法律等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入探讨。我们从研讨会提交的论文中选登几篇优秀论文,以期推动财税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同时对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和设想。
 
冷眼看银行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界定及效益分析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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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1 元
【关键词】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贷款;理论;实践操作
【正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帐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作为一种新型对出口企业的授信方式,被理论界和实务界认为是极具效益的制度。在学者们看来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至少具有一下几个方面的积极作用:首先,银行采取出口退税好处多,贷款风险小,出口退税贷款使银行能够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和增大相关的结算业务量;其次,鉴于我国出口退税速度慢的实际情况,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给企业以及时资金支持,增强出口贸易企业的资金实力,为出口贸易企业开展或者扩大出口贸易业务创造了条件;再次,对整个国家来说,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贷款客观上极大的创造了出口创汇能力,不断提高出口贸易企业的经济效益,为生产企业的产品开辟和抢占国际市场提供了支持。[1]实务界也都从银行开展业务的角度分析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给银行带来的各种好处。

  一、银行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理论上的困境

  尽管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被业内外人士认同为新型的对银行、企业和市场有多赢效益的授信方式,但不可否认的是,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在我国现有法律环境下面临着很多难以逾越的困境。

  (一)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法律性质的争议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虽然在我国实务中已经初步逐步开展,各地方甚至对该项贷款形式进行了可行性研究。[2]但是,从实际实际情况来看,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在理论上难以找到依据是此项业务难以扩展的根本原因之一。

   《通知》中并没有对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性质作出明确的界定,而且仅仅就“账户托管贷款”的表述也难以把该种贷款划入到任何现有法律框架内。《通知》第四条规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决定。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自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至该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监控该账户,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转移该账户内的款项。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退税款是出口企业偿还贷款的保证,商业银行应要求企业在退税款到位后偿还该项贷款的本息,必要时商业银行课根据贷款风险程度要求企业提供其他担保。”由此,理论界很多把此种贷款界定为“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认为出口企业是以将来从退税机关获得的应收退税款为标的向银行设定质押,取得贷款缓解企业在资金紧张的一种新型授信方式。因此从法律性质上讲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担保法范围内的权利质押贷款。

   但是,把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界定为质押贷款性质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存在理论上难以解决的难题:

   第一,物权法定原则将成为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定性为权利质押的首要难题。权利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应债权人的要求就其享有的权利设定质押担保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我国担保法第75条对权利质押的形式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一般学者的逻辑推理是,出口退税账户托管从本质上来说是权利质押的一种,虽然法律并没有把出口退税单据上表明的出口企业从退税机关那里将会获得的出口退税款项明确规定为与上述权利形式相并列一种可以设定质押的权利,但是可以将它纳入到75条第(四)项中去。这种观点因此认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法律性质为权利质押受到物权法定原则的置疑。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其内涵在于物权的种类、内容、物权的公示方法、物权的效力及物权的保护方法等均有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物权法定以外的物权。物权法实行法定主义的根本原因在于物权与社会经济制度、社会交易、第三人利益均有最密切联系。[3]物权体系内的任何权利都应当受到法定原则的一体规范,本质上为担保物权的权利质押也不例外,权利质押的运行必须严格受到法定原则的限制,即权利质押的类型、公示、效力等都应当由法律来规定。只有经过法律确认才能获得物权法上的合法性,也最终能成为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地位。学者运用扩大解释的方法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纳入到可以设定质押的其他权利形式范围之内,直接与物权法定原则相背离。权利质押的形式应当受到物权法定原则规范的例证是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等不动产未来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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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琳,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1]安石岸:《银行参与出口退税好处多》,载《中国经贸导刊》第19期。 
  [2]人民银行万载县支行、中国银行万载县支行联合课题组:《内陆地区推广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业务可行性调查》,载《金融与经济》2001年第7期。 
  [3]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民商法原理(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4]这里涉及到对确定性的理解,应该指出的是股票等以证券为标的的质押也存在不确定性问题,但是这种不确定性是由市场的价格波动等客观要素造成。而且股票等代表的权益不会因为这些波动完全消失,这和出口退税应收款在一定事由之下会完全丧失的不确定性是不一样的。 
  [5]亚洲金融危机时,我国政府根据新增值税税制贯彻的情况并兼顾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分批小幅提高了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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