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有好几位同学从法律或经济角度深刻分析了出口退税机制的理论基础,指出了我国当前出口退税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案。国务院日前召开的出口退税改革会议,全面深刻分析了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出口退税机制不利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出口退税结构不能适应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尽合理,出口退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等。并推出五项主要改革措施。我是从事外贸进出口实际工作的,到今年已经整整十年了,下面我就结合自己工作实践中的体会和感受谈几点想法。
一、正确认识出口退税制度
我国自1985年起就开始推行出口退税制度,至今已经有将近二十年的历史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已经好几年了,但是仍然缺乏对出口退税制度还缺乏统一的、正确的认识。
第一种最常见的错误观点,就是认为出口退税是对外贸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是国家对出口的补贴和支持,把它等同于国内常见的林林总总的税收减免政策。比如,有人认为:出口退税作为一种体现税收公平的国际惯例,是指国家为增强出口商品竞争能力,由税务部门将商品中所含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从而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一种政策制度。这个概念,一方面指出出口退税是一种体现税收公平的国际惯例,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表述并不严谨,因为出口退税不能保证一国的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它只能保证该商品以不含税价格或少含税价格离开本国的关税区,换句话讲只能保障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到达国际市场的门口,最终进入该市场还是免不了要交税的,交多少,如何交那要符合贸易对象国的税收政策,不是我们出口国的所谓退税制度能够解决的问题。
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出口退税作为一种体现税收公平的国际惯例,国家对所有的出口产品就都必须实行全额退税政策,否则国家就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我国1988年确立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1994年税制改革时,增值税税率中规定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即实行出口全额退税,退税率为17%或13%。就是体现了这种思想。“彻底退税”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的出口商品,没有明确除外适用;它的退税率结构简单明了,不是17%就是13%。从外贸出口企业的利益角度出发,我非常高兴国家能够对所有出口产品一网打尽,都彻底退税,但是出口全额退税真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吗?
刘剑文老师主编的《财政税收法》告诉我们,税收具有三大基本职能,即财政职能、经济职能、监督职能。经济职能是指税收通过对经济的反作用来调节经济的职能,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杠杆。出口退税政策作为一项税收政策,它必须也应该适应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要求,必须也应该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
目前我国出口商品退税率结构还不是很合理,没有很好实现它的经济职能。比如有些资源性产品的退税率高于产成品,比如焦炭15%;严重污染、破坏环境,有背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产品,也一视同仁地享受退税政策,比如羊绒,产羊绒的山羊天天在啃我国西部广大农村那一点点可怜的绿叶,最要命的是它连树根、草根也不放过,确实是在斩草除根。我们国家出口的无毛绒、羊绒占国际市场的60%,一直在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限制出口措施,但是退税确一直没有区别对待过。还有大家十分熟悉的一次性筷子(现行原木、筷子退13%),大部分去了日本,而日本的森林的覆盖率是60%,几乎不生产一双一次性筷子,我们可怜的那一点点木头还应该享受退税待遇吗?
2003年我国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52种商品(338个8位商品编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一是关系国民经济大局的商品,如粮食、糖类,二是限制出口的产品,主要是国内稀缺的、资源性产品,高污染产品,三是作为主产国,在国际市场上占主导或垄断地位的商品,为避免国内竟相压价,自相残杀而加以管理。但是至今为止的出口退税政策却很少考虑这些外贸管理措施,缺乏具体分析,更谈不上配合协调。
很高兴这次改革对出口商品退税率结构作了调整,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调整出口商品退税率结构所依据的原则是什么?业内人士分析,这次国务院下很大决心调低出口退税率,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为缓解国内逐年增长的财政赤字压力。二是缓和国际上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人民币汇率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可轻举妄动,那只有靠调低退税率以适当抑制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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