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3 日,针对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该改革决定第3条规定,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从而改变了1994年以来出口退税一概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做法。
本文将尝试探讨这一共同负担改革的合理性,并分析这一新方案可能带来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出口退税由中央地方分担的合理性
根据现行税法和财政体制,我国出口退税退的是消费税和增值税,主要是增值税;平均出口退税率约为15%,出口退税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而在我国分税制中,增值税是共享税,税收收入75%归中央,25%归地方。于是中央财政要全额负担出口退税,就必须另筹资金填补25%的缺口。在出口退税额不大的情况下,这种矛盾尚不明显,由于分担制度运行本身有成本,因此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一度是较好的办法。但是随着我国出口的增长和欠退税“雪球”越滚越大,中央财政已经不堪重负了。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1999年出口应退税额为837亿元,2002年达到2119亿元,年均增长36.3%。与此同时,中央财政收入年均增长只有18.2%。由于中央财政无力安排全部出口退税资金,于是采取退税指标管理,几年拖欠积累,到2002年年底增加到近2477亿元。[1]
拖欠巨额出口退税不仅使退税制度促进出口的作用大打折扣,而且严重损害了政府的信用。
从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与分享体制基本上是一致的。凡是增值税作为中央税的国家,出口退税一般由中央财政负担;增值税作为共享税的国家,通常先从增值税中扣除出口退税,剩余的部分再由中央与地方分享。[2]因此,从利益分享与责任分担对称的角度看,应该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
这种分担除了减轻中央财政的压力外,还有其他的意义。
出口退税的骗税活动猖獗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疏于管理,甚至纵容骗税活动。由于出口退税完全由中央财政负担,企业骗税不影响地方财政,甚至还可以增进地方的收入,因此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在出口退税问题上的政策目标不完全一致。而不对称信息的存在使中央无法有效监督控制地方的活动,于是造成中央政府在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时孤军作战、难以有效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的局面。[3]
另外,现行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出口退税的体制实际上造成对发达地区的隐性转移支付,加剧地区间不平衡。因为地方政府享受25%的增值税收入却不承担退税责任,同时,退税构成出口企业的利润,出口多的地方政府的企业所得税也相应增加。因此,出口越多的地区,通过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得到的隐性转移支付就越多,占我国90%以上出口份额的沿海发达地区从中受益最大,[4]造成穷者越穷,富者越富的“马太效应”。
此次改革采用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新机制,有利于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沿海与内地之间的收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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