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5年实行出口退税制度以来,出口退税制度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正因为出口退税与经济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我国力图将其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以使其能够规范发展,更充分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遗憾的是,出口退税往往被作为促进外贸发展的重要措施而加以应用,而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化与规范化的属性却往往被忽视了,由此在出口退税的立法与实践中形成了出口退税政策灵活性与法律规范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对我国外贸与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出口退税的价值与政策效应分析
当前,出口退税政策被作为调节出口方向和额度,促进外贸发展的重要手段。比较我国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前后,外贸出口额在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后取得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在鼓励外贸出口上,出口退税政策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1]。也正因为如此,出口退税往往被作为调节经济出口的手段加以运用,在外贸紧缩时,提高出口退税率以刺激外贸的发展,并通过设定不同的出口退税率以调整外贸出口结构。自我国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更多的是随经济发展形势和国库的财政收支情况对出口退税政策予以调整,各种商品设定不同的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率适应外贸出口情况不断的调整。2003年10月,我国再次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的调整,并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增量的新机制,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推进外贸体制改革。
具体说来,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出口退税率、出口退税的范围和计税依据等内容。其中,出口退税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退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我国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关系到国家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2]。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退税率与征税率之间存在差距,国家才能够将出口退税作为一项干预经济的措施加以运用,通过对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实现对经济和外贸发展的实际干预和协调。而恰恰是出口退税率的存在,使出口退税制度本身所固有的价值难以实现。
出口退税是增值税中性原则的体现。在国际贸易中,不同国家货物要在国际市场上公平竞争,就必然要求在税收负担上享有同等的待遇,但是,由于各国的税制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相差较大,这样就无法进行公平竞争。要消除这种影响,就必须使本国货物不含税出口,才能使本国的出口货物具有竞争力,从而达到公平竞争,促进出口的目的。由于我国出口退税率与实际征税率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使得出口货物在生产和流转环节所缴纳的间接税同样无法全额退还,货物仍无法实现不含税出口,在国际市场上同样不能实现与其他国家的公平竞争。同时,出口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考虑实际退税额与已纳税额之间的差额,并将因退税率降低而产生的不予退税额转入成本。出口退税率与征税率不符在事实上干预了企业正常经营,加大了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了企业的利润,削弱了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出口退税率随经济与外贸形势的发展而不断的调整。尽管这使出口退税政策能够适应经济的变化而保持灵活性和相机抉择,从而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却使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不利于企业经济获得的长期规划,无法避免由此所带来的制度稳定性与可预测性的丧失。就当前我国退税的范围来说,退税只是针对增值税和消费税。依据税法理论,增值税和消费税同为间接税,而间接税属于转嫁税,虽是对生产和流通的企业征收,但实际上是由最终消费者负担,是对消费行为进行征收。因此,无论是增值税还是消费税的征收,都应与企业的成本和利润无关,不应该影响企业的经营[3]。但就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来说,由于出口退税制度未能与增值税制度较好的衔接,从而导致了出口退税政策实际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了影响。出口退税率的不确定性往往使出口货物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难以预期其所可能取得的退税的范围和额度,而不彻底的退税制度更使出口货物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无法完全享受出口退税制度所带来的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优势,这必然使其放弃出口货物,出口退税制度的政策性作用仍然无法实现。
出口退税制度被作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加以运用,国家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相机抉择,从而使出口退税制度在调整出口产品的结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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