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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出口退税是当前财税实务界比较关注的问题,也是近期财税法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它看似一个小问题,但从这一小问题身上可以窥见整个财税法理论的大厦。2003年10月13日国务院出台了出口退税改革方案,更提高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为推动学界关于出口退税问题的研究,同时也为增强北大和人大两校的学术交流,2003年10月26日,受商务部之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在北京大学联合举办了第十期“北大税法论坛”暨“出口退税政策与法律问题研讨会”,两校研究财税法的教授、学者和硕士、博士研究生近50人对出口退税的政策与法律等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入探讨。我们从研讨会提交的论文中选登几篇优秀论文,以期推动财税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同时对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和设想。
 
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
殷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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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1 元
【关键词】出口退税;体制改革;出口退税权
【正文】

  出口退税,是指货物输出国对出口货物免征其在本国境内消费时应缴纳的间接税或对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予以抵扣或退还。这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所接受的一种税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竞争,使出口货物获得与进口国货物平等的竞争地位。

  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1994年税制改革后,建立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新的增值税制,实行出口零税率政策,即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免征或退还。经过几年发展,出口退税政策在理论和实践上日臻成熟。它对于拓展外贸事业,鼓励和促进外贸出口,支持外贸体制改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现行出口退税制度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拖欠企业出口退税的情况越来越严重,退税资金缺口越来越大,企业获得出口退税的法定权利难以实现。目前,退税指标不足已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据估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累计出口退税欠款高达2477亿元,仅2002年新增的出口退税欠款就创下750亿元的历史新纪录。[1]由于资金被大量占用,企业因退税占压造成成本增加、效益降低,已严重影响了正常经营和扩大出口。不仅如此,有些出口企业由于退税占压而迟付供货方货款,影响了按期交货,因而也助长了新的三角债形成,造成市场经济秩序混乱。更为严重的是,退税严重滞后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形象和声誉。有的企业多次向政府、人大反映,企业不按期纳税要受处罚,政府不及时退税也应对企业有所解释;有的企业因退税占压严重已出现抵制纳税的情况。

   二是出口退税虽然手续繁多、操作复杂,但骗税行为仍然屡禁不止。我国对出口退税的管理有一套严格、复杂的程序。退税企业如果申请退税,需要提供“两单两票”,经过外贸、海关、银行、外汇、税务等5个部门的层层审批和审核。但是,这些措施依然没有对骗税违法犯罪形成有效的控制,骗税形式多样,花样翻新,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征、退税严重脱节。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对企业的征税、退税分别由征税和退税机关管理,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守法纳税情况等无法准确及时地掌握。此外,申请退税仅凭单证和票据,退税机构对申报退税企业的货物是否真实、如数、按报价出口缺乏了解,也无法进行鉴定。正是由于征、退税在时间、空间上的分离,才给不法分子提供了活动空间,以至于税务机关在退税审核环节层层加锁,退税单证越来越多,还是防不胜防。再加上缺乏严密系统的法律规定,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全国税收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尚未健全,技术手段跟不上,使得目前出口退税管理效率低下,缺乏透明度,极易滋生腐败。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法律对策:

   一、完善出口退税立法,实现出口退税有法可依,使出口退税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我国出口退税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发布的文件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大量是通知、批复、解释、暂行办法等形式,缺乏统一规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为依据。由于出口退税长期以来依据政策性文件执行,缺乏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变动频繁,加大了出口退税的复杂性,也降低了其透明度。这种政策的不稳定性突出表现在出口退税率的频繁调整上。当出口下降,需求不足,刺激经济增长成为主要矛盾时,国家就不得不提高出口退税率;而当出口恢复增长,不断上升的出口退税额使中央财政无力负担时,国家就不得不降低出口退税率。从1995年至现在,我国对出口退税率共进行过十次大范围的调整(包括最近的一次,今年10月13日国务院决定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分为17%、13%、11%、8%、5%五档,平均降低3个百分点左右)。出口退税率的不断调整和大幅度波动,使税法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也有违WTO的透明度原则。它不仅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了许多不确定因素,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也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和难度。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只有将国家税收的征、管、退通过具有高度权威性的国家法律规定下来,才能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确立出口退税制度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稳定的出口退税法律制度,将出口零税率机制固定下来、确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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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殷琳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1]参见许圣如:《出口退税调整方案倒计时:退税率可能降3个点》,《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9月22日焦点新闻。 
  [2]参见宋宗静:《我国出口退税的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2年硕士学位论文。 
  [3]参见王进猛:《出口退税的国际比较及我国出口退税的完善》,载《涉外税务》200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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