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国际税法学(第二版) »  第二十五章 国际税务争议的解决问题 » 文章内容
第二节 国家与涉外纳税
人之间税务争议的解决(二)
张智勇

】【关闭】【点击:2806】
【价格】 1 元
【关键词】行政诉讼
【正文】

  二、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制度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的司法制度。[3]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途径,但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仍然是在行政领域内解决争议,行政复议决定仍然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司法行为。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上,一般有两种做法:(1)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2)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不需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法国,当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发生争议时,如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行为有异议,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税务部门提出税收行政复议申请,上一级税务部门有义务对纳税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纳税人对上一级税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上一级税务部门寄出复议决定书9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在提交税收行政复议申请90天内,上一级税务部门没有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4]

  对于受理税务行政诉讼的法院,各国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注册成为会员!

【注释】
  [3]刘佐、刘铁英编著:《中国涉外税收概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01页。 
  [4]《法国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88页。 
  [5]参见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33-434页。 
  [6]参见凯文•E•墨菲,马克•希金斯:《美国联邦税制》,解学智等主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7]参见中国法院互联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8623,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行初字第168号行政判决书。该案中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是泛美卫星公司收到的款项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营业利润,对该案涉及的其他问题,请参见刘怡:《ABC卫星公司税收案例分析》,载《涉外税收》2003年第1期。笔者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苏昊同学对本案资料的提供。 
  [8]参见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34-435页。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第二节 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税务争议的解决(一)   (张智勇)[2004/11/4]
·第一节 国际税务争议解决概述   (张智勇)[2004/11/3]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