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制度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的司法制度。[3]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途径,但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仍然是在行政领域内解决争议,行政复议决定仍然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司法行为。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上,一般有两种做法:(1)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2)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不需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法国,当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发生争议时,如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行为有异议,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税务部门提出税收行政复议申请,上一级税务部门有义务对纳税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如果纳税人对上一级税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上一级税务部门寄出复议决定书9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在提交税收行政复议申请90天内,上一级税务部门没有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4]
对于受理税务行政诉讼的法院,各国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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