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税务争议的表现形式
国际税务争议包括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税务争议和国家之间的税务争议。
由于本书主要讲授所得税领域的国际税法,故本章的税务争议限于所得税方面的国际争议,而不涉及关税等方面的国际争议。关税问题与国际贸易法联系密切,关税争议实质上属于国际贸易争端,国际间有WTO/GATT的法律体制和争端解决机制。所得税领域的争议则与关税不同。所得税的国际争议主要围绕着税收管辖权的协调、国际双重征税的消除、防范国际避税等问题产生。如前所述,双重征税有法律性和经济性之分,本章将与这两类双重征税相关的国际税务争议均包括进来,因此转让定价问题仍然可通过双边机制解决。
(一)一国税务机关与涉外纳税人的税务争议
在一国国内,税务机关针对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征税时均有可能产生税务争议。比如,一国采用免税法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当本国居民纳税人有境外所得时,首先要确定该居民纳税人哪些境外所得应当享受免税法,税务机关可能与纳税人存在不同看法,就会产生争议。再比如,非居民纳税人有来源于一国的所得时,该国主张来源地管辖权时认定对该笔所得有征税权,而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该笔所得来源地没有征税权,这也会产生税收争议。
导致税务机关与涉外纳税人税务争议的事项并不仅仅限于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在税收优惠的给予、税收行政处罚、转让定价调整等方面均可能产生争议。事实上,从税务机关的行为导致的纠纷来看,也可起源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事实或法律的不同看法。比如,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的数额影响到其税负,数额的认定是一个事实问题,但也可能产生法律问题,即哪些境外所得属于居住国税法中的“境外所得”。对非居民纳税人来讲,当其有来源地一国的所得时,假如根据来源地国的法律,如果该笔所得是营业所得,而且非居民纳税人在当地没有常设机构时,来源地国就不能对此征税;如果该笔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而需要在来源地国纳税。此时,对该笔所得性质的认定就是一个关键问题。
(二)国与国之间的税收争议
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经常需要对税收协定进行解释。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双方在税收协定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也会产生税收争议。比如,一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在另一国缴纳的预提税给予税收抵免优惠,假如另一国扩大了征税权,则给予优惠的一国就会遭受损失,会影响到该国吸引外资的政策和本国的税收利益。这就需要两国税务当局进行协商,讨论一国是否违法了国际税收协定义务的问题。[1]
国家之间的税务争议会影响到某一个纳税人或某一类纳税人。事实上,国际税收协定通常成为缔约国国内法的组成部分。有关税收协定适用和解释的纠纷可由于缔约国对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引起,或在两个缔约国之间产生。缔约国之间的税务争议一般起源于未解决的国内税务争议。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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