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不当竞争是全球性问题、国际性问题,只能通过国际性手段和措施来解决。
迄今为止,对国际税收竞争问题做出国际性的、官方的和政策法律性回应的主要有两个组织:欧盟和经合组织。欧盟的法律文件包括 1997年12月1日发布的《欧盟内有害税务竞争综合对策》以及以后的若干报告。经合组织的《恶性税收竞争》报告发表于1998年4月9日以及以后若干追踪报告。这些文件肯定了国际税收不当竞争问题的存在,指出了问题的内容、性质和影响,使人们对这个问题有进一步了解和理解。文件也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初步的办法和措施。
一、欧盟规制国际税收不当竞争的实践
欧盟文件包括三个分文件:企业税收准则,储蓄税收指令和跨国利息、特许费税收指令。其中,以“企业税收准则”最为重要,虽然它不是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它针对的是共同体内对企业营业地选择有重大影响,或者可能有重大影响的税务措施,包括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等。“成员国的税务措施,与其他成员国相比是有问题的,实际上的低税负或者零税负”,都是其调整对象和规制目标。它提出了衡量一项税务措施是否是有害的不当竞争的标准:该措施是否:(1)只适用于非居民;(2)与国内市场分开,以保护国内税基;(3)使企业在成员国没有经济活动却得到税收好处;(4)遵循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防止人为分配利润;(5)有透明度。
文件提出了两方面的实施措施 :一是成员国自律,不采取新的有害的税务措施,现有的有害税务措施在2-5年内取消;二是成员国之间互相通报各自的税收优惠措施和制度。成员国可以要求与其他成员方讨论,评论其税务措施。可以看出,这两个措施是意义重大而深远的。
欧盟文件的最大局限性,在于它只在欧盟内实行。而生产型避税港和总机构所在地型避税港大都在欧盟以外国家,使其影响和作用极为有限。
二、经合组织规制国际税收不当竞争的实践
经合组织1998《恶性税收竞争》报告开宗明义宣示,其目的在于让人们“更好理解什么是有害的税收实践(包括传统避税港和税收优惠制度),以及它如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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