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合组织与欧盟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近年来OECD,欧盟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步伐加快,OECD税务评论,2003年7月1日实行的欧盟关于数字化产品的增值税立法,提出了许多有争论的电子商务涉税问题,有些问题已经以立法形式得到确认,成为规则。[1]
(一)服务器构成常设机构的条件
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一直是争论很大的问题。2001年经合组织国际税收范本评论对此问题的确定要点如下:
网址本身不是常设机构,而仅仅是软件和电子数据的结合。装置有WEBSITE的服务器,如果由企业公司使用,而且为公司所有或租用,构成PE。而且,服务器构成常设机构还必须有以下条件:(1)在一定时期内处于缔约国的地点是固定的;(2)公司、企业通过该服务器进行的是公司的核心业务活动,而不是准备性的,附属性的。(3)即使公司没有为服务器雇佣雇员,仍然是常设机构。
(二)作为常设机构的服务器的法律地位和利润的归属与分配
服务器应该作为独立的业务-利润中心来对待,服务器有自己的资产和业务活动,并且以此创造收益和承担风险。服务器在法律上是独立经济实体,虽然它不是法律意义上上的实体或者法人。
例如,一美国娱乐公司在线提供娱乐服务,全部节目由雇员在美国完成,它在欧盟国家X国设有服务器。其资产主要是其提供的节目,其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两者都主要由美国公司承担,X公司主要的工作是为欧盟国家消费者的相关消费活动做一些管理工作。因此,利润也应该主要分配给美国公司,而不是X公司。反之,如果,节目主要在X国完成,即资产在X国,则利润归属完全不同。
(三)数字产品交易的分类和定性
数字产品交易分为两大类别,两大类别的分野在于交易产生,收获的是经营所得、利润,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前者只有是在所在国的境内的PE所取得的利润才能征税,而如果是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考虑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
登录或
注册成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