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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国际税法学(第二版) »  第二十三章 电子商务与国际税法问题 » 文章内容
第三节 解决电子商务国际
税法问题的主张与实践(二)
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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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主税派;免税派
【正文】

  二、是否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及征收何种税的问题

  对这一问题,目前主要有“主税派”和“免税派”两种相反的观点。

  (一)主税派

  主税派主要包括欧盟的部分成员国、日本、 澳大利亚和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

  1997年7月,欧盟签署的《波恩声明》规定,不对国际互联网贸易征收关税和特别税,但不排除对网上交易征收商品税。1998年底,为避免对市场机制造成扭曲,欧盟委员会确立了对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的准则,这是欧盟电子商务增值税方案的基础。 2001年12月13日,欧盟各国财政部长会议达成协议,决定对欧盟以外地区的供应商,通过互联网向欧盟消费者销售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税率依欧盟各国现行增值税税率而定。此协议在2002年1月召开的欧盟财长会议上得到正式批准,然后,欧盟各国将有18个月的时间,把决议的具体内容合并到本国的相关法律之中。从2003年7月1日起,欧盟对境外公司通过互联网向欧盟15个成员国出售计算机软件、游戏软件等商品和提供网上下载音乐等服务征收增值税。具体规定是:年销售额10万欧元以上的非欧盟公司必须缴税(年销售额10万欧元以下的免税);非欧盟公司只需在一个欧盟国家登记即可,并按该国的增值税税率缴税,而不必在15个欧盟国家全部登记;登记后,该国税务机关将征收的税款移交给购买者(购买者须留下自己的真实地址)所在国。此举符合OECD提出的在电子商务消费发生地征税的原则。这是迄今为止国家(地区)与国家(地区)之间第一次大范围征缴电子商务税收的行动,因而引起了国际上的广泛关注。

  欧盟实行这一政策的原因是,它认为美国根据其《互联网免税法案》等法规,对诸如游戏、音乐等通过网上销售的产品或其他通过电子形式发送到消费者电脑的服务均不征税,进而使美国公司在数字化产品销售和网上服务领域中占据了大量份额,并且凭借互联网的无国界性,轻易打入欧盟市场。而欧盟公司在欧盟成员国销售这类商品或提供同类服务时,则需缴纳增值税,这就使欧盟消费者转向美国电子商务公司购买更便宜的同类商品,从而影响了欧盟企业的发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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