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电子商务对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各国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是纳税人的有关所得和财产来源于或者位于征税国境内。既有国际税法规则包含了一系列确定有关纳税人所得来源地的规则,但这些规则是为了调整传统商务活动方式下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它们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跨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需要。其中,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对“常设机构”原则的冲击
“常设机构”原则是现代最为重要的国际税收法律原则之一,它是一国对非居民在本国经营企业所得利润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常设机构”概念最早出现于国际联盟1923年发布的经济报告中。根据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定义,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管理场所,作业场所,如工厂、店铺、建筑工地等。常设机构的本质特征是:占有空间的场所的存在;场所的长期性和固定性;通过场所进行的是营业性质的活动。常设机构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场所,是国家税务机关据以对企业经营活动征税的依托。常设机构这一法律概念反映出当代各国普遍的实践,体现了各国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对经营者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要求。
常设机构这一概念在国际税法中的重要意义在于:非本国居民公司在收入来源地国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经营所得,收入来源地国可以征税;如果不是通过设在本国的常设机构取得的收入,收入来源地国则不能征税。故对常设机构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本国对跨国所得的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且涉及到所得来源地国和居住国双方税收利益的划分,也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税收协调的主要争执焦点之一。[1]
近几年来随着数字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兴起,人类文明正步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代。其中,电子商务的虚拟性、无纸性、瞬时性、国际性等特征彻底改变了传统的贸易观念,通过固定场所进行营业和销售的常规经营形式被打破,经营者可以不设立常设机构而通过网络从事经营。在网络交易中,由于可以任意的在任何一个国家设立和租用一个服务器,成立一个商业网站(或准商业网站,半商业网站),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身份(ID)等,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无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
假定一个日本企业在中国设立一个网站,提供商品目录,直接接收全世界顾客的订货而完成交易行为,这类网站是否具有常设机构的性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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