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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其他商品税法中的涉外规范(二)
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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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反倾销税法
【正文】

  二、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法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其实是关税的一种,属于附加关税。由于这两种税主要是针对进口商品所征收的,所以其涉外性也相当明显。

  (一)反倾销税法

  国际贸易中的倾销,通常是指一国的出口商将某种产品以低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销入另一国市场的销售行为。我国《反倾销条例》所规定的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我国市场。反倾销系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工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反倾销是以前的GATT和现在的WTO所承认的用以抵制不公平国际贸易行为的一种措施。反倾销税,则是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在正常的海关税收和费用之外的一种关税或附加关税。按照1994年反倾销协定要求,反倾销税的税额应小于或等于倾销幅度或倾销差额,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额度。

  《反倾销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而征收反倾销税就属于反倾销措施之一。是否征收反倾销税,需要经过严格的反倾销调查才能决定,涉及到如何确定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是否造成损害,以及反倾销调查的组织、程序、内容等一系列问题,这些在我国的《反倾销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终裁决定征收反倾销税之前,还存在两个前置程序的问题。一个是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即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且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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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国家经贸委已撤销,和原外经贸部并为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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