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税的征收管理
(一)关税税款缴纳的程序
1.进出口货物关税税款缴纳的程序。根据规定,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的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进境个人自用物品的关税缴纳程序。进境的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二)关税的缴纳方式
我国关税的缴纳方式有集中缴纳和分散缴纳两种。集中缴纳是指某些进出口货物的应纳关税税款由北京海关计征,并通过中国银行营业部集中缴入中央金库作为中央财政收入。对原外经贸部所属各进出口总公司向国外订货并负责对外承付货款的进口货物,由各进出口总公司向北京海关集中缴纳,每半月缴纳一次。分散缴纳,也称为口岸缴纳,是指应纳的关税税款由货物进出境地的海关就地征收,并通过中国银行当地的分支机构将税款划入中央金库。实行分散缴纳方式的主要有:(1)虽由外贸进出口总公司订货但总公司并不对外承付货款的进口货物;(2)由原外经贸部所属进出口总公司以外的单位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
登录或
注册成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