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税的减免
随着我国加入WTO,对关税予以减免的货物或物品种类和减免的情形越来越多,下面分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类予以介绍。
(一)法定减免
关税的法定减免是指依据关税法的明确规定而可以直接实施的税收减免。其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海关法》和《关税条例》中,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主要包括:(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指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6)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7)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关于退货的免税问题,也属于直接的法定减免。如《关税条例》规定,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进境时按照国家规定征收进口关税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退还进境时已征收的关税税款。
此外,《关税条例》还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下的法定减免:(1)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2)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3)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但是,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二)特定减免
特定减免是指在法定减免以外,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而对某些进出口货物给予的关税减免。《海关法》规定,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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