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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关税法(六)
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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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完税价格;应纳税额
【正文】

  五、关税的完税价格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的完税价格即关税的计税依据,是指为计算应纳关税税额而由海关确定或估定的进出口货物或物品的价格。

  由于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价格形式多种多样,因此各国海关估价的方式和标准也不尽相同,一般采用货物的离岸价格或到岸价格为估价依据。根据国际性海关估价规定,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成交价格,即没有从属或特殊经济利益关系的进出口货物买卖双方在公开市场上成交时已付或应付的价格,它基本上以具体成交的合同价格或发票价格为准,同时规定了该价格中应包括的费用和不应包括的费用。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法定条件的成交价格(或称为货价)以及该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我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进出口关税条例》第19条、第20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进出口关税条例》第18条第3款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2)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3)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条例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进行调整;(4)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1)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4)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5)作为该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6)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进口时在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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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7]《进出口关税条例》第22条规定,应当扣除的项目是指:(1)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我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3)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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