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主体
(一)关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另外,《行李和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也规定,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以下简称“应税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以外,均由海关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
其中,货物是指以贸易为目的而进出境的商品物资,主要以进口货物为主。此外,为了限制中国出口货物的进口,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关税条例》第10条还规定,对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海关也要征收进口关税,但适用最惠国税率。
物品是指非以贸易为目的的、主要属于个人自用的进入关境的非商品物资,主要包括:(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2)个人邮递物品;(3)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4)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李和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的规定,“物品”并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对这类物品要按照《进出口税则》及其他有关税法、规定征收进口税。
(二)关税的纳税主体
关税的纳税主体是指负有缴纳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关税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也负有缴纳关税的义务。
此外,就非贸易性物品而言,“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具体是指以下四类人员:(1)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2)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3)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4)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四、关税的税目和税率
(一)关税的税目
我国进出口货物的税目和税率,由《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它们都属于《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务院即于1951年发布了《进出口税则》;1985年,国务院重新制定了《进出口税则》,并对货物进行分类,以适用相应的税率。此后,为了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对《进出口税则》进行了多次调整。从1993年12月31日起,我国的进出口税则包括进口税则和出口税则两个部分:进口税则由归类总原则和进口税率两部分组成;出口税则只有出口税率表,但是进口税则中归类总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出口税则。至2003年,我国进出口税则共有21类应税商品,进口税则的总税目数为7475个,出口税则的税目总数为37个。
(二)关税的税率
关税的税率具体体现在《进出口税则》和有关的税率表中,如《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和《2002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我国1985年颁布的《进出口税则》是以《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分类目录》(CCCN)为基础对货物进行分类的;1992年修订的《进出口税则》不再采用这一分类方法,而是以海关合作理事会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把全部应税商品分为21个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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