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税法概述
关税法是调整关税的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及其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内容包括对关税的构成要件、征收管理及其争议解决问题的法律规定。
(一)关税法的沿革
关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如上文所述,我国的关税最早可以溯源至西周时期“关市之征”中的“关市税”[3] ,它具有内地关税的性质。后来从唐朝到清朝咸丰年间,我国的关税一直是独立自主的。1840年鸦片战争后到新中国成立前的一百多年间,受不平等条约的影响,帝国主义攫取了我国关税的自主权和海关的管理权,形成了片面协定关税。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一切不平等条约,取缔了西方列强在关税方面的特权,收回了关税自主权。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关于关税和海关工作的决定》,宣布了我国独立自主的保护关税政策;后于1951年5月又公布实施了《海关法(暂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
此后直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适应改革开放,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关税法律制度才得以不断改进和完善。1985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税条例》(1987年、1992年作过修订)和《进出口税则》(1987年、1998年、2001年作过修订);1987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修改,以下简称《海关法》);1994年5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1991年4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的基础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以下简称《行李和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1996年8月再次作了修订。我国于2001年11月加入WTO后,为了兑现对WTO的承诺,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进出口税则》进行了较大调整,2003年10月又对《关税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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