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国际税法学(第二版) »  第二十一章 中国涉外商品税法 » 文章内容
第一节 关税法(二)
李刚

】【关闭】【点击:2936】
【价格】 1 元
【关键词】关税;分类;国际关税组织
【正文】

  (二)关税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关税可以有多种分类。

  1.根据征税对象流向的不同,可以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这是关税领域里最基本的分类,也是使用最广泛的分类。进口税是指海关对进入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一种关税。进口税是最主要的一种关税,也是一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在许多不征出口税的国家,它是唯一的关税。进口税一般在外国货物进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者是在外国货物从进口国所设的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等地运往该国的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进口税除按税则规定征收的正税以外,还有额外征收的附加税,即在征收进口正税的基础上有针对性附加征收的临时性关税,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报复关税等。

  出口税是指海关对运出关境的本国货物征收的一种关税。征收出口关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稀缺的自然资源,或限制、调控某些特定商品的出口,或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由于征收出口关税会抑制本国商品的出口,不利于本国产品参加国际竞争。因此,当今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削减或废除出口税。我国目前也只是对少数货物征收出口税。

  过境税是指海关对通过本国关境运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物征收的一种关税。过境税在重商主义时代比较盛行,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但由于过境货物对本国市场和国内生产没有影响,而且过境国还可以从交通运输、港口使用、仓储保管等方面得到一定收入。所以,随着国际交通的发达和国际经济往来的频繁,目前世界各国一般已不再征收过境税,只是对过境的外国货物征收少量的准许费、印花费等。

  2.根据征税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所谓财政关税,就是以增加一国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这类关税一般选择进口数量大、消费量大、负税能力强的非生活必需品和非生产性消费品,或本国无法生产又无替代品的消费品为征收对象。其特点是税率一般较低,从而能够鼓励进口,达到增加进口税收收入的目的。

  所谓保护关税,就是以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和民族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这类税一般选择本国急需发展和国际竞争能力较强的商品为征收对象。其特点是税率较高,从而可以削弱进口商品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以达到保护本国经济的目的。过高的保护关税可能会形成关税壁垒,随着关税减让的日益推进,其保护作用逐渐受到削弱。

  3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注册成为会员!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