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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国际税法学(第二版) »  第二十章 中国涉外所得税法 » 文章内容
第二节 中国其他所得税法中的涉外规范(四)
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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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征收管理;内资企业
【正文】

  (七)涉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的征收方式,注重源泉扣缴。

  依《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中,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为了加强对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专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个人纳税人。其主要规定如下:

  在应纳税额的计算方面,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境外所得中扣除。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按税法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

  在自行申报纳税方面,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应自行申报纳税:(1)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2)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须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所得来源国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有困难的,可报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如在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期间结束境外工作任务回国,应当在回国后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扣缴义务人方面,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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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中国涉外所得税法包括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涉外法律规范。本章主要阐述了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并对个人所得税法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涉外法律规范进行了整理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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