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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其他所得税法中的涉外规范(二)
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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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征税范围;税率;应税所得
【正文】

  (三)涉外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明确列举了10项所得和1项概括所得共11个税目,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在我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6年2月工作文本,以下简称《中国税收协定范本》)中称因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它类似报酬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在《中国税收协定范本》中称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它独立性活动取得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国际税收协定中“财产”一般仅限于不动产;(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认定,不以款项的支付地为准,也不以取得者是否居住在中国境内为标准,而是以从事受雇活动的所在地、提供个人劳务的所在地、财产坐落地以及资金、产权的实际运用地等标准来确定。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以下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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