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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其他所得税法中的涉外规范(一)
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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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涉外
【正文】

  一、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涉外规范

  (一)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涉外规范概述

  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其适用主体完全是涉外纳税主体,因此与涉外企业所得税法一样,属于绝对的或纯粹的涉外税法。后来,在合并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基础上,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由于扩大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绝对的涉外税法转变为相对的涉外税法,不再区分外国人或本国人而统一适用。因此,根据我们对涉外税法的界定,个人所得税法已不能再整体地纳入到涉外税法体系当中,而只是其中针对个人所得税征纳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那部分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才属于涉外个人所得税法律规范。

  具体来说,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中可能具有涉外因素,并进而导致涉外性的个人所得税法律规范对之加以调整的情形大致会发生如下几种:

  1.主体方面,纳税人本身即为外籍个人。如果该外籍个人为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则对其不论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取得的收入加以课税而适用的税收法律规范均具有涉外因素,但其中与我国本国居民相同的法律规范不属于涉外税收法律规范范畴,只有专门针对该外籍个人取得的收入适用、而与我国本国居民不同的那部分规范才是涉外税收法律规范;如果该外籍个人为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则针对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加以课税而适用的法律规范应认为属于涉外税收法律规范。

  2.客体方面,纳税人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如果该纳税人为非居民纳税人,则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无须在我国纳税,不属于我国税法管辖范围。如果该纳税人为居民纳税人,则无论其为本国人或外国人,均须在我国纳税,并由此可能导致相关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以及税收抵免或税收饶让等国际税法适用的发生。

  3.内容方面,纳税人的应税行为或发生的应税事实具有涉外因素并导致涉外税收法律规范的适用。例如,纳税人在我国居留时间的长短、离境的次数与时间的长短,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劳务、但由境外雇主支付报酬,或在境外提供劳务、但由境内雇主支付报酬等等情形,均有可能具有涉外因素,而导致专门针对这一涉外因素加以调整的涉外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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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汤树梅主编:《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119页。 
  [2]参见刘继虎、杨美莲:《税法实例说》,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29-2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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