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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四)
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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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不得列支项目;税务处理
【正文】

  (三)不得列支的项目

  涉外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3)资本的利息;(4)各项所得税税款;(5)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7)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8)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9)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的税务处理,是指对于纳税人的各类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进行的计价、提取折旧以及摊销等方面的处理。按照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必须将资产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加以合理区分,对于纳税人的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和开办费用,不允许直接作为成本、费用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作一次性扣除,而只能采取分次计提折旧或分期摊销的方式予以列支。各种资产性支出能否合理均衡地摊入成本费用,一方面关系到投资者的资本回收期和投资效益,另一方面又直接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因此对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具有重要意义。

  纳税人的资产通常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流动资产四类,其中,前三类资产应采取计提折旧或分期摊销的方式计入成本。《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第三章专门对此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

  (1)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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