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根据《实施细则》第2条,生产、经营所得,是指涉外企业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此外,《实施细则》第6条通过对《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的解释,就涉外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加以具体规定,包括:
1.涉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涉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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