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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六)
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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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1 元
【关键词】征收管理
【正文】

  八、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税务登记。涉外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当在设立或者撤销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涉外企业遇有迁移、改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变更资本额、经营范围等主要登记事项时,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或者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纳税地点。涉外企业应向其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企业向其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3.纳税申报。涉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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