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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国际税法学(第二版) »  第二十章 中国涉外所得税法 » 文章内容
第一节 中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五)
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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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抵免;关联企业
【正文】

  六、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抵免

  税收抵免制度是国际上采用较多的避免相关国家对纳税人的所得进行双重征税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规定称之为税额扣除制度。对于未在我国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由于适用预提所得税征收办法,不存在税额扣除问题。所以,税额扣除制度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的。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所谓“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者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这里所说的境外所得依照《涉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依照《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所应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这一公式也可简化为: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我国税法规定的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依上述办法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实际上,如果企业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汇总纳税时,还有另一种计算方法,其公式为:

  汇总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

  外商投资企业在抵扣税款时,应当提供境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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