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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国际税法学(第二版) »  第十九章 中国涉外税法原理 » 文章内容
第三节 中国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四)
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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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优惠
【正文】

  (三)预提所得税减免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不论是否汇出中国境外,均由外商投资企业在支付时免予扣缴,不需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这里的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中国国家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等商业银行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经营外汇存放款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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