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法总论 税法总论 财税法制史 外国财税法 国际财税法 财税法学人 青年学者论坛
财税法研究机构 财政法治建设 税收法治建设 财税官员论坛 财税法学者访谈 财税法论坛 财税法精品课程
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国际税法学(第二版) »  第十九章 中国涉外税法原理 » 文章内容
第三节 中国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三)
李刚

】【关闭】【点击:2563】
【价格】 1 元
【关键词】涉外税收优惠
【正文】

  三、中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涉外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涉外所得税法、尤其是涉外企业所得税法中,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税率优惠

  对于某些特定区域的涉外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实行比基本税率33%更低的15%和24%两档优惠税率,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对特定地区投资的减税优惠。税率优惠主要适用于: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际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1999年1月1日起,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上述经济特区,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市、县、区。

  此外,所谓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7)建筑业;(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10)从事污水、垃圾处理行业;(11)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4.自2000年至2010年,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未依照《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减低税率(包括减按15%税率和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地区,即除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沿海开放城市、省会(首府)城市、沿江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沿边开放城市(县、镇)等地区以外的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登录注册成为会员!

【版权声明】未经财税法网(http://www.cftl.cn)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关闭
本栏其他文章
·第三节 中国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二)   (李刚)[2004/9/14]
·第三节 中国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一)   (李刚)[2004/9/13]
·第二节 中国涉外税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二)   (李刚)[2004/9/12]
·第二节 中国涉外税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一)   (李刚)[2004/9/11]
·第一节 中国涉外税法概述(四)   (李刚)[2004/9/10]
    联系我们 - 网站介绍 - 活动通知 - 祝贺网站开通   
本网站由 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大法宝) 提供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财税法网 Copyright © www.cftl.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