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涉外税收优惠的原则
有学者提出设计涉外税收优惠制度时,应确立以下三项原则:[2] 一是正当性原则,解决国家为何可以实行涉外税收优惠制度这一问题。从设计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目的正当性角度出发,其目的或主观作用可以大致分为扶持和奖励两种:扶持性优惠的对象主要属于市场经济竞争中的弱者,且其弱者地位往往是本身所难以改变的,所以是“雪中送炭”型的优惠,例如对从事基础性产业和设在边远贫困地区的涉外企业所实行的税收优惠;奖励性优惠的对象则相反,本身往往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由于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需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等手段予以特别倡导和推动,所以是“锦上添花”型的优惠,例如对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涉外企业所实行的税收优惠。这两种类型的涉外税收优惠中,奖励性优惠由于其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等负面作用的存在、国家经济发展战略调整等负面的因素,其正当性已日渐减弱,扶持性优惠的正当性则日渐加强。
二是针对性原则,解决国家如何设计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问题。针对性原则要求制度设计不仅要符合受惠方的追求目标,更要保证受惠方能切实地受到优惠所带来的效益,并且尽量降低甚至消除受惠方获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
登录或
注册成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