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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我国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特定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特定的历史事件,以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和2001年我国加入WTO等历史事件为界限,我国涉外税收法制的历史发展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

  

 
第二节 中国涉外税法的历史沿革与发展(一)
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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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税法;历史沿革
【正文】

  一、第一阶段(1949年-1978年)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经受了国外的长期禁运和封锁以及国内“文化大革命”浩劫等一系列经济和政治方面不利因素的影响,对外经济关系发展极为缓慢,基本上处于自我发展、自我循环的封闭性内向型经济发展时期,同时也就决定了我国涉外税法在这一时期的发展是极其有限的。

  在这一阶段,我国涉外税法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作为涉外税法立法指引的涉外税收政策的差异性。封闭性的内向型经济模式决定了我国必然选择“奖出限入”的进口替代战略,也就必须实行差异性的涉外税收政策,它又集中表现为关税保护与关税优惠相结合的差异性关税政策。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关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宣布我国实行独立自主的保护关税政策。该《决定》的宗旨是:海关税则必须保护国家生产、必须保护国内生产品与外国商品的竞争。此后,又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这些关税法规统一了全国的关税制度,对关税的课税要素都作了全面规定。此外,1952年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海关总署还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对往来于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征收船舶吨税,其性质是对使用行为征税,其收入列入国家预算“关税收入”项目内。在当时“政策决定法律”的观念指导下,我国的关税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保护关税政策的思想。

  不可否认的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实行的保护关税法律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维护了国家主权,保护了国内生产,聚集了财政收入。但另一方面,保护性关税也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最为突出的负作用是高关税降低了我国的生产效率。综合来看,保护性关税有弊也有利,它既推动了“自力更生”的内向型经济的发展,又制约了内向型经济的转化。

  2.涉外税法结构的单一性。除了关税制度之外,我国没有单独制定其他单行的涉外税种法,只是在国内税种的基础上作了关于对外国籍纳税人征税的有关规定,内、外基本适用统一的税法制度。

  这些税法规定主要有:(1)1950年政务院颁行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根据该条例,凡在我国境内经营的工商业都应缴纳工商业税,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国侨民;(2)1958年颁布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根据该条例(草案)的规定,对外籍企业和个人征收工商统一税;(3)1974年颁布的《关于对外籍轮船收入征税的规定》。

  二、第二阶段(1978年-1994年)

  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完成了拨乱反正的历史任务,并作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决策,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局面。在经济方面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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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前三个阶段的部分内容参考了尹音频:《涉外税收论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2-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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