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阶段(1949年-1978年)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经受了国外的长期禁运和封锁以及国内“文化大革命”浩劫等一系列经济和政治方面不利因素的影响,对外经济关系发展极为缓慢,基本上处于自我发展、自我循环的封闭性内向型经济发展时期,同时也就决定了我国涉外税法在这一时期的发展是极其有限的。
在这一阶段,我国涉外税法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作为涉外税法立法指引的涉外税收政策的差异性。封闭性的内向型经济模式决定了我国必然选择“奖出限入”的进口替代战略,也就必须实行差异性的涉外税收政策,它又集中表现为关税保护与关税优惠相结合的差异性关税政策。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关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宣布我国实行独立自主的保护关税政策。该《决定》的宗旨是:海关税则必须保护国家生产、必须保护国内生产品与外国商品的竞争。此后,又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这些关税法规统一了全国的关税制度,对关税的课税要素都作了全面规定。此外,1952年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海关总署还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对往来于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征收船舶吨税,其性质是对使用行为征税,其收入列入国家预算“关税收入”项目内。在当时“政策决定法律”的观念指导下,我国的关税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保护关税政策的思想。
不可否认的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实行的保护关税法律制度对我国经济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维护了国家主权,保护了国内生产,聚集了财政收入。但另一方面,保护性关税也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最为突出的负作用是高关税降低了我国的生产效率。综合来看,保护性关税有弊也有利,它既推动了“自力更生”的内向型经济的发展,又制约了内向型经济的转化。
2.涉外税法结构的单一性。除了关税制度之外,我国没有单独制定其他单行的涉外税种法,只是在国内税种的基础上作了关于对外国籍纳税人征税的有关规定,内、外基本适用统一的税法制度。
这些税法规定主要有:(1)1950年政务院颁行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根据该条例,凡在我国境内经营的工商业都应缴纳工商业税,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国侨民;(2)1958年颁布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根据该条例(草案)的规定,对外籍企业和个人征收工商统一税;(3)1974年颁布的《关于对外籍轮船收入征税的规定》。
二、第二阶段(1978年-1994年)
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完成了拨乱反正的历史任务,并作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决策,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局面。在经济方面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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