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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国际税法学(第二版) »  第十九章 中国涉外税法原理 » 文章内容
第一节 中国涉外税法概述(二)
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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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涉外税法;地位;体系
【正文】

  二、中国涉外税法的地位与体系

  (一)涉外税法的地位

  涉外税法的地位主要是指其与税法以及国际税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对此,我国学者持有不同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

  1.按照税法的主体和适用范围不同,将税法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这是最普遍的观点。其中又分为两种。一种主张涉外税法是国内税法的一部分,不属于国际税法;[7] 这一观点实际上是采国际税法狭义说的。另一种则认为涉外税法既是国内税法的一部分,又是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之一,大部分国际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这也是目前的主流观点。

  2.按税法的适用范围,将其划分为国内税法、涉外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并认为它们彼此之间是相互联系并可以相互转化的。[8] 这种分类方法的偏误在于所划分的税法的制定主体不统一:对国内税法和涉外税法而言,其所划分的是单个主权国家的税法;对国际税法而言,针对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间具有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国家;对外国税法,又是从单个国家与除其之外的其他所有国家间的关系来说的。

  我们认为,应当在界定税法和国际税法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过程中明确其相互关系。税法是指一国有关税收的法规范的总称,其法的渊源包括该国内国税法(具体又有税收宪法性规范、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地方性法规、税收自治条例和税收单行条例等)和该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是国际税收条约和其他国际条约中有关税收条款的统称)以及该国承认或者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等。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规范的总称;既可以针对单个国家而言,也可以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而言——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将针对单个国家而言的国际税法称为狭义的国际税法,将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而言的国际税法称为广义的国际税法。狭义的国际税法包括该单个国家的涉外税法、[9] 该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以及该国承认或者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等;此时,税法完全包括国际税法,因为一国国际税法正式的法渊源必同时包含于该国税法之法渊源中。广义的国际税法则包括所涉各国的涉外税法、所涉各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以及所涉各国承认或者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等;此时,国际税法和其中任何一国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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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7]参见孙树明主编:《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4页。 
  [8]参见刘隆亨:《中国税法概论(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3版,第64页。 
  [9]涉外税法是指一国国内税法中具有涉外因素的税收法律规范,包括涉外税收实体法和涉外税收程序法等,其和所对应的非涉外税法的交叉部分,即为既适用于涉外纳税人又适用于非涉外纳税人的税收实体法(如《个人所得税法》等)和税收程序法(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也就是所谓的“相对的涉外税法”。参见张勇:《国际税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10]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国别性”相当明显,与其称之为“国际税法”,不如称之为“某一国的国际税法”。参见何江主编:《法学知识》,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3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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