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涉外税法(Foreign-related Tax Law),简言之,是指调整涉外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以上概念可知,涉外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涉外税收关系(Foreign-related Tax Relations),即指某一税收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诸要素中至少有一个要素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有联系,并且该要素对税收关系涉外与否的定性起决定性作用。[1]
前述对涉外税收关系的定义提出了判断某一税收关系是否是涉外性的标准,即所谓的“复合标准”:一是某一税收关系中至少有一个要素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有联系,这是前提性标准,是判断税收关系的“涉外因素”是否存在的基础;二是该要素对税收关系的涉外性起决定性作用,这是根本性标准,是判断税收关系的“涉外性”是否成立的依据。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标准的税收关系,才是涉外税收关系。
在前提性标准中,所谓“涉外因素”,即“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有联系”,是指行为人站在自己的立场上看问题时,有关事件和行为与外国具有某种程度的联系。一般而言,“涉外”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者各方当事人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二是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指向的客体位于国外,这种客体包括具有经济、文化、科技价值的物质资料、技术、货币以及行为或者不行为等,三是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2]
以上主要是就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涉外”所作的通常理解。涉外税收(法律)关系[3] 中的“涉外”与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涉外”的情形大致相同,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所谓税收关系中的涉外因素,就是同外国或国际社会产生,并存在着某种联系的纳税义务人(公民、法人)、纳税对象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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