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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国际税法学(第二版) »  第十八章 商品税国际协调 » 文章内容
第四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商品税国际协调(三)
魏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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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税协调
【正文】

  (三)消费税协调

   在对增值税进行协调的同时,欧盟(欧共体)对消费税也进行了协调。1993年1月1日单一市场建立的时候,引入了共同消费税制度(Common System of Excise Duties)。根据共同消费税制度,消费税主要适用于三大类产品:烟草、酒精饮料和矿物油。但是,成员国还可以针对上述产品征收其他尚未协调的税种;还可以征收其他车辆登记、公路税(费)等,只要这些征收不构成对贸易的障碍即可。消费税征收实行目的地原则,在产品被最终消费的成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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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6]See The Tax Policy of the European Union, European Communities, 2000. At http://europa.eu.int/comm/taxation_customs/publications/taxation/tax_brochur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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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商品税对国际贸易都有一定的消极作用,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国际协调。关税是最早开始税收国际协调的领域,也是目前取得最大成果的领域。特别是在WTO(GATT)体制下,关税的国际协调,如关税减让、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关于国内商品税收管辖权,国际上一般实行两种原则,即生产地原则和目的地原则。为了对国内商品税进行国际协调,综合多种因素考虑,实行目的地原则更加有利于这一领域的国际协调。商品税协调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具有重要作用。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组织,欧盟(欧共体)在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领域的税收协调取得了重大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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