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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内商品税国际协调
魏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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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内商品税收管辖权;协调;局限
【正文】

  一、国内商品税收管辖权原则的国际协调

  国内商品税收管辖权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生产地原则(Origin Principle),即只要商品在本国生产,无论在何处消费,本国都对其课征商品税。一种是目的地原则(Destination Principle),又称为消费地原则,即只要商品在本国消费,不管在何处生产,本国都对其课征商品税。由于不同税收管辖权的存在,和所得税领域一样,国内商品税领域也会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例如,当出口国实行生产地原则,而进口国实行目的地原则的时候,两个国家依据各自税法对同一商品都要征收国内商品税;在此情况下,该商品由于负担双重税收(仅指国内商品税),其在进口国市场上就不能与进口国本国生产的同类商品展开公平竞争。由此可见,国内商品税的重复征税对国际贸易亦有阻碍作用,故有必要对其进行国际协调。避免国内商品税双重征税的方法是各国实行同一种税收管辖权。那么是生产地原则,还是目的地原则,更有利于国内商品税的国际协调呢?

  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如果各国国内商品税法实行单一税率,而且汇率可以随意调整,那么无论统一实行哪种税收管辖权原则,都不会影响按照各国的比较优势确定的国际分工;如果各国国内商品税法采用多种税率,并且对同一种商品各国规定的税率差异很大,那么统一实行目的地原则,则比较有利,可以使各国的比较优势得以充分发挥。[1] 值得注意的是,从国家间公平的角度看,根据国际上公认的国家间税收公平原则,一国只应对本国的消费者征税,而不应对外国消费者征税,即不应该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外国消费者,实行税收输出政策。按照这一要求,如按照生产地原则征税,就会使税款加到出口商品价格中而由外国消费者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讲,采取目的地原则更有利于国家间税收公平。此外,以上提到生产地原则与消费地原则具有同一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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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王传纶主编:《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2页。 
  [2]邓力平:《经济全球化、WTO与现代税收发展》,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第139页。 
  [3]所谓出口退税,是指将出口商品在出口前生产环节及其他流转环节所负担的国内商品税予以退还,使该商品以无相关商品税负的状态出口。 
  [4]我国出口退税制度还规定专门的出口退税率,有些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远低于增值税标准税率。 
  [5]基于这种情况,有学者主张采取生产地原则,但实行生产地原则的前提条件是各国增值税率的大体一致,这在目前是不现实的。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在实行生产地原则方面已取得了重大进展。 
  [6]参见邓力平:《经济全球化、WTO与现代税收发展》,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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