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产地规则
形象地说,原产地规则就是确定货物的“法定国籍”的规则。国际社会在协调原产地规则方面走过了一条漫长而曲折的道路。乌拉圭回合缔结的《原产地规则协定》是该领域取得的重大进展。
《原产地规则协定》包括4个部分和2个附件。第一部分为定义和范围,第二部分为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纪律,第三部分为通知、审议、磋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为原产地规则的协调。附件1对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职责、代表、会议和程序作了规定,附件2是关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
根据《原产地规则协定》第1条的规定,原产地规则应定义为,任何成员方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只要此类原产地规则与导致给予超出GATT1994第1条第1款适用范围的关税优惠的契约式或自主贸易制度无关。
根据《原产地规则协定》第四部分的规定,在WTO协定生效后,应尽早开始对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并在开始后3年内完成。协调工作主要由原产地工作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负责,促成以《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7] 为基础的统一的原产地规则。
在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计划完成之前,即过渡时期,各成员方应保证:(1)当其发布普遍适用的行政裁决时,应明确规定需满足的要求。特别是:在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情况下,此种原产地规则及其任何例外必须明确列明税则目录中该规则所针对的子目或品目;在适用从价百分比标准的情况下,原产地规则中也应标明计算百分比的方法;在适用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的情况下,应准确列名授予有关货物原产地的工序。[8] (2)原产地规则不得用作直接或间接实现贸易目标的工具。(3)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得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扭曲或破坏作用。(4)适用于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不得严于用于确定货物是否属国产货物的原产地规则,且不得在其他成员之间造成歧视,无论有关货物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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