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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关税国际协调(一)
魏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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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关税国际协调;关税减让;海关估价
【正文】

  一、关税国际协调概述

   前已述及,关税是最早进行国际协调的领域。1703年,英国与葡萄牙签订了梅屈恩协定,开始了关税国际协调实践。在资本主义工业化后期,关税的国际协调活动有了新的发展。1860年,英国与法国签订了科布登—谢瓦利埃条约。这一条约的签订标志着欧洲工业化阶段自由贸易时代的到来。同时,该条约的签订也是这一时期一系列关税国际协调活动的开端。继该条约之后,法国先后又与比利时、普鲁士、意大利、瑞士、瑞典、挪威、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普鲁士与比利时、英国、意大利等国签订条约协调关税。但是,这一关税国际协调活动的高潮很快便消失了。德国、法国等国又重新恢复了保护关税制度。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关税国际协调进展仍然比较缓慢,关税成了发展国际自由贸易的重要障碍。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签署,为关税的国际协调开创了崭新的局面。经过GATT多轮谈判,及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关税国际协调已取得了重大成果。

   关税税率的协调是关税国际协调的基本内容,同时,海关估价(Valuation)和原产地(Origin)规则,对最终应征关税额的确定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海关估价与原产地规则通常也成为关税国际协调的重要内容。

   关税国际协调的方式主要包括双边协调、区域性协调与全球性协调等。[1] 双边协调是指两个国家通过签订贸易协定等方式,相互给予对方国家的产品以贸易优惠待遇,包括适用较低的关税。区域性协调是经济一体化的内容之一。在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经济一体化组织对内、外关税进行相应的协调。双边协调和区域性协调都有其局限性。双边协调只能解决相关国家之间的关税问题,区域性协调也有缺陷,实行内外不同的关税制度,对区域外国家仍可维持关税壁垒。因此,通过缔结国际条约进行全球性协调应当成为关税协调的主要趋向。如前所述,WTO(GATT)在关税的全球性协调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果。

  二、WTO(GATT)体制下的关税协调

   如前所述,关税国际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关税税率、海关估价和原产地规则等。下文即对WTO(GATT)体制下协调关税税率的关税减让、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等内容逐一予以介绍。

   (一)关税减让

   GATT进行关税税率协调的方式主要是关税减让谈判,经过谈判确定下来的减让列入各国的“关税减让表”(Schedule of Tariff Concessions),凡是对列入减让表的商品均规定“约束税率”(Binding)。经谈判达成的约束税率,是承诺可征收的最高税率,但缔约方可以把实际税率定在低于约束税率。对未列入约束税率的商品,则由成员方自己决定。[2] 关税减让的结果通过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原则和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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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张智勇:《国际税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59-160页。 
  [2]参见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第105页。 
  [3]参见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贸易走向未来》,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28页。 
  [4]参见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第107-108页。 
  [5]参见胡怡建编著:《国际贸易税收——理论•政策•制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7-248页。 
  [6]参见张智勇:《国际税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95-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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