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得税国际协定的特质
国际税收协定具有“国际性”的要素。一个所得税协定(Income Tax Treaty),从字面上讲,是国家之间的一种法律行动。一个税收协定,就缔约国之间的经济活动构筑了一个税收体制,这一体制在许多重要的方面与任何一个缔约国国内的税收体制存在不同,而且与其他国家之间形成的任何税收体制也有不同。税收协定代表着大多数国家的国际税收规则的一个重要部分。
税收协定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协议,往往对缔约国授予权利并赋予义务。但大多数国家的税收协定并不针对两国的公民或居民授予权利,除非税收协定的条款内容被国内立法所吸收,并以相同的方式转化成为国内法。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收立法之间的关系在许多国家均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当国内法规定与协定之间出现冲突时,基本的原则是税收协定优先。在一些国家,典型如法国,这一原则具有宪法的地位。在一些国家,国内法明文规定,政府有权不遵守税收协定的规定。例如在许多的议会民主制下,立法至上(Legislative Supremacy)是一种根本性的法治。在赋予一个相冲突的国内法效力之前,许多国家的法院甚至要求立法机关明确地表明其态度,即可以不遵守税收协定。法院发现,要调和税收协定与国内立法之间存在的明显冲突,他们很难找到一些依据。
一般来说,税收协定对缔约国开征的所有所得税均能适用,包括省(州)、地方和其他下级政府开征的税收。但在一些联邦制国家,中央政府通过签订税收协定限制下级政府的征税权力(Taxing Powers),受到宪法管辖权和业已形成的传统的约束。因此,这些联邦制国家的税收协定仅适用于全国性的税收,这种现象在加拿大和美国存在。在这些情形之下,下级政府可以征收税收,而征税的方式不需要中央政府的同意。以美国为例,尽管美国政府的税收协定承诺,对多国公司的征税要采纳正常交易(Arm’s Length)原则;但美国的一些州政府却不接纳,对多国公司征税以单一制为基础(将报告和公式分摊结合于一体),典型的例子如加利福尼亚州。[2]
大多数的税收协定并不开征税收。相反,税收协定往往是限制一个国家开征税收。从效果上讲,税收协定具有排他性减轻的特质。法国和几个追随法国实践的非洲国家,在这一方面则是明显的例外,因为根据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可以开征税收,而不是根据国内法来开征。
二、所得税国际协定的目的
从广泛意义上说,税收协定的目的是通过消除税收阻碍,来促进贸易和投资的跨国流动。这一广泛意义上的目的,同时为几个更加具体、实际的目的所补充。双边税收协定最重要的运作目的是消除双重征税。对于一个典型的税收协定,大多数的实质条款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例如,税收协定包含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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