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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国际税法学(第二版) »  第十七章 所得税国际协调 » 文章内容
【编前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国际双重征税与国家税收权益之争日趋严重。国际税收的不协调成为了跨境贸易与投资的所谓“税收阻碍”。为达成国际经济交往的正常化,鼓励国际资本与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需要所得税的国际协调。在所得税国际协调的努力中,税收主权国家做出了单方或双方的协作努力,联合国与经合组织更是以税收协定范本的魅力指引着全球所得税协调的方向。其中,OECD的功绩为世界瞩目,其不断修正的协定范本更是为各国所普遍接纳,包括非成员国的我国。我国的综合国力日隆鼎盛,在经济全球化中扮演着资源输入国与资源输出国的双重角色,因而在签订税收协定时的立场很是尴尬。如何在所得税的国际协调中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第一节 所得税国际协调概述
杨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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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所得税国际协调;必要性;途径
【正文】

  一、所得税国际协调的必要性

  所得税的国际协调,是国际经济交往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随着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资金、技术和劳务在国际上的流动,致使纳税人的所得、收入来源没有固定的地域界限。当一个纳税人的收入来源于多个国家时,由于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往往导致多个国家对同一笔跨国所得行使征税权,出现所得税的重复征收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国家对征税权的运用,必然会影响其他相关国家的经济利益,形成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参与国际活动的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就是国际双重征税。国际双重征税分为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两种类型。法律性重复征税,指的是由不同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进行征税。而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不同的国家对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的重复征税。其中,不同的跨国纳税人,是指在法律上不同,而在经济上同一或至少有联系的纳税人,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公司和股东、交易活动的买方和卖方、母公司和子公司、受托人和受托财产所有人等。目前,随着跨国经营和跨国投资活动的日益发展,经济性重复征税正成为国际税收的重要问题之一。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行使造成的。其重叠形式包括: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之间的重叠、确定居民身份标准不同的居民管辖权之间的重叠、确定收入来源地的标准不同的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之间的重叠等。不管何种形式的重叠,都会导致跨国经营和投资所得重复征税,其结果不仅不合理地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加了成本,削弱了纳税人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而且减少了投资所得,影响了再投资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有悖于公平税负的原则。从宏观上看,阻碍了国际间资金、技术、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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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戴蒙德和米尔利斯(Diamond and Mirrlees,1971)提出了“优化税制理论”。根据优化税制理论的基本观点,税制优化首先要符合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其次税制设置在满足效率原则的同时,还要兼顾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而一个能够实现效率与公平两大目标的税制,将能够较好地解决对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问题。 
  [2]《当代西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述评》,参见http://www.studa.com/newpaper/2003-10-31/20031031175655.asp。 
  [3]邓力平、曲晓辉:《税收国际协调与会计准则全球趋同关系之辨析》,参见http://www.chinaacc.com/new/2003_11%5C311271021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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