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整国家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全球化提升了外在参与者的影响。国与国之间的双边经济关系,通过贸易和资本的流动,增强了税收制度协调的必要性。税收关系协调的范围宽广,从双边或多边税收条约这些重要的制度,到其他一些不那么正式的途径,如包括税务机关的合作、相互间司法先例的承认,或共同术语(Common Nomenclature)和会计准则(Accounting Rules)的采用。另一条协调的途径是通过若干国家组成的地区性税收管理组织,最重要的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通过磋商、约束性协定和裁决等实现。作为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对国家的税收制度有着重大的影响。在税收制度的构建上,国内或国际的税收协会扮演着不那么正式、却又是不容忽视的角色。在税收的管理方面,地区性的税收管理组织在交换经验、发展最好的实践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税法由超过1500个双边条约所主宰着,而且数量还在稳步地增长。在过去的10年里,每年大约有75个税收条约在增加。[1] 这些税收条约主要是用来防止所得和资本的双重征税。实际上,所有这些税收条约都以单一的OECD范本为借鉴,[2] 因而这些条约展示了高度的一致性(Uniformity)。这一条约网络的出现,被称为是“国际法的胜利”(Triumph of International Law),以这些条约的原则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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