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国际协调有的是主动性协调,有的是被动性协调。从世界各国的税收实践可以看出,一个国家的征税主要是这个国家主权的行使问题,征税权掌握在国家的手中,国际税收的协调也主要是通过税收国际协定,或由区域性国际组织、世界性国际组织对国家税收主权进行制约,从而加以实现的。
一、国际税收协定
早在1703年,英国就与葡萄牙缔结了贸易协定协调关税。关于税务相互协助和税收情报交换,比利时与法国在1843年签订过一个双边税收协定,1845年比利时又与荷兰签订了一个同样内容的双边税收协定。对于遗产税,英国曾于1872年与瑞士的沃州签订过一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协调。至于对所得税的协调,奥匈帝国也早在1899年与联邦德国普鲁士邦签订过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920年,布鲁塞尔国际税收大会向当时的国联提出要求,采取行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开始出现初级的国际税收协定。后来,经过税收专家几十年的努力,制订出OECD《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作为各国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依据。20世纪90年代以来,OECD和联合国都对两个范本进行了修改,以适应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至今为止,各国相互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已经形成交叉网络,覆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目前协调国际税收的协定大致有以下示意图所列示的类别:[1]
国际税收的协定
二、区域性国际组织协调
原欧共体(EEC)国家推行税收一体化的政策,取得了突破性进展。1968年实现取消工业品内部关税,并且对外统一关税税率。1969年实现了取消农产品内部关税。从1967到1986年又连续发布了有关增值税的21个指令,协调各国增值税。根据原欧共体的安排,各成员国在1992年年终前完成增值税的协调工作。上述税收一体化的各种措施将大大推动欧共体统一市场的发展,并对世界各国产生重大影响。1992年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成立欧洲联盟(The European Union,缩写EU,以下简称“欧盟”)。欧盟有独立的预算(1993年为650亿埃居或800亿美元),约为各成员国国民生产总值的1%。欧盟预算的主要来源是各成员国上缴的进口税、农产品征税和增值税的一部分。欧盟通过独立预算、税收制度建议和指令,更加加强了税收一体化的实施。
1990年6月,欧盟十二国的财政和经济部长会议通过了委员会的两项指令和一项协议,并于1992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项指令是关于不同成员国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共同税收制度。第二项指令是关于建立不同成员国公司的合并、分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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