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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财税法著作库 »  国际税法学(第二版) »  第十四章 国际避税地的法律规制 » 文章内容
第四节 国际避税地的规制措施(二)
杨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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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避税地;规制
【正文】

  二、通过税收条约规制国际避税地

  反对国际避税地措施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国际意义。但这些措施必须在国家的法律与管辖主权,以及国内的税法与税收条约规定的相互作用之间保持协调。我们也看到,尽管一些国家在他们的国内法中已有一般反避税规定的运用,也有反受控外国公司的特别措施,但在具体操作时无不小心翼翼,他们深知,这关涉到税收管辖权等许多困难的问题。毫不奇怪的是,这些措施引发了国家间谈判的问题。因为国际税收安排是以双边税收条约网络为基础,问题也就集中在如何谈签或应用这些税收条约。采取了反国际避税措施的国家必须仔细地考虑到,这些措施与现行税收条约的牵连性,以及进一步议定条约的可能。[3] 可以说,通过税收条约来规制国际避税地现象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一)更大范围和更有效地使用信息交换

  国家应当就涉及避税地的交易强化相关的信息交换。获取关于国外交易和纳税人的信息,对于国内采取某些反对性措施是非常必需的。但要得到关于避税地和某些有害性税收优惠体制的信息,实际上又是何等的艰难。OECD建议改善目前的状况,确保一个国家获得的税收信息能与其他的国家分享。《关于税收事务相互协助的多边协定》已由OECD和欧洲委员会促进谈判,并由比利时(签字但尚未批准)、丹麦、芬兰、爱尔兰、荷兰、挪威、波兰、瑞典和美国签订和批准,税收条约提供了更大范围上的信息交换(Exchange of Information)机制。

  (二)理顺国内反滥用规则的地位和税收条约原则的关系

  对模范税收条约的注释应澄清消除任何的不确定性与模糊性,整理国内反滥用措施与模范税收条约的兼容性。

  许多国家的国内税法都包含有各种反滥用的规则,用来抵制有害性的税收实践,如CFC准则、商业目的规则、虚假交易规则等。税收条约总体上不包含一般性的和一些具体性的反避税规则。这往往就会引发出一个疑问,即国内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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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3]Sol Piggiotto,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axation——A Study in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Business Regulation, London: George Weidenfeld and Nicolson Limited, 1992, p.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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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语】
    国际避税地,通常是指那些可以被人们藉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或地区。其特征包括无税或相对的低税率、银行和商业保密、有一个重要且不合比例的金融业、现代化的交通和通讯系统等九个方面。利用国际避税地的主要形式包括基地公司、设置信托、离岸公司、办理船运公司、离岸养老金计划和离岸投资基金等。对国际避税地的规制包括通过国内立法与实务和税收条约,以及强化国际合作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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