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过税收条约规制国际避税地
反对国际避税地措施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国际意义。但这些措施必须在国家的法律与管辖主权,以及国内的税法与税收条约规定的相互作用之间保持协调。我们也看到,尽管一些国家在他们的国内法中已有一般反避税规定的运用,也有反受控外国公司的特别措施,但在具体操作时无不小心翼翼,他们深知,这关涉到税收管辖权等许多困难的问题。毫不奇怪的是,这些措施引发了国家间谈判的问题。因为国际税收安排是以双边税收条约网络为基础,问题也就集中在如何谈签或应用这些税收条约。采取了反国际避税措施的国家必须仔细地考虑到,这些措施与现行税收条约的牵连性,以及进一步议定条约的可能。[3] 可以说,通过税收条约来规制国际避税地现象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一)更大范围和更有效地使用信息交换
国家应当就涉及避税地的交易强化相关的信息交换。获取关于国外交易和纳税人的信息,对于国内采取某些反对性措施是非常必需的。但要得到关于避税地和某些有害性税收优惠体制的信息,实际上又是何等的艰难。OECD建议改善目前的状况,确保一个国家获得的税收信息能与其他的国家分享。《关于税收事务相互协助的多边协定》已由OECD和欧洲委员会促进谈判,并由比利时(签字但尚未批准)、丹麦、芬兰、爱尔兰、荷兰、挪威、波兰、瑞典和美国签订和批准,税收条约提供了更大范围上的信息交换(Exchange of Information)机制。
(二)理顺国内反滥用规则的地位和税收条约原则的关系
对模范税收条约的注释应澄清消除任何的不确定性与模糊性,整理国内反滥用措施与模范税收条约的兼容性。
许多国家的国内税法都包含有各种反滥用的规则,用来抵制有害性的税收实践,如CFC准则、商业目的规则、虚假交易规则等。税收条约总体上不包含一般性的和一些具体性的反避税规则。这往往就会引发出一个疑问,即国内的 ...更多
【提示】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阅读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阅读,请
登录或
注册成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