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有超过150000家离岸公司设立。在2000年,大约有80000家离岸公司在加勒比诸岛设立。[1] 当避税地为跨国纳税人提供种种税收优惠,侵蚀税基降低他国税收时,本应征税的他国政府肯定不会坐视不顾。许多国家已经开始采取反对行动,保护本国的税基,制止那些热衷于恶性税收竞争的国家的破坏性行为。税务当局一直积极于制定反避税条款,或者针对国际税收庇护(International Tax Shelters)制定特别的规定。大多数国家已有反避税的法律规定,有的是法院发展的判例,有的是制定成文法。这些反避税的规则中包括有“实质高于形式”的规定,通常以“商业目的”为检验标准;还包括有“法律滥用”的规定等。这些规则在裁判税收责任时,导入了经济的、政治的和道德的衡量因素。
反对性措施的执行,典型的做法是通过有关国家单方的或双方的行动来实现。对于恶性税收竞争,如果能严格、坚定地执行现有的应用工具,也能应付一时,但也存在许多局限。这种单方或双方的措施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因为恶性税收竞争本质上还是一个全球性现象。首先,一个国家税务当局受到管辖主权的限制,影响了这些税务机关反对种种恶性税收竞争的能力。其次,某些国家相信,在对其居民征税时,如果就某些形式的恶性税收竞争所带来的益处保持一种中立态度,会将其纳税人置放于有利的竞争地位。当然前提是不希望其他的国家争相效仿。再次,监督林林总总的恶性税收竞争和有效地执行反对措施需要付出高昂的行政成本,这不是每一个国家都能负担。最后,单方措施的不协调性还可能增加纳税人的守法成本(Compliance Costs)。
在规制国际避税地的过程中,OECD发挥着特殊的国际作用。OECD开展了反对避税地的行动,致力于消除国际避税地给跨国纳税人提供降低税负、逃避税收的机会。在1998年,OECD发布了《恶性税收竞争报告》。在该报告中,OECD提出了避税地的判定标准,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即如何来反对这些集中于对“地理上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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