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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规制国际转让定价的征管程序
刘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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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转让定价;征管程序
【正文】

  一、转让定价征管程序概述

  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既有实体法规范又有程序法规范,国际税法也是如此。但这里的程序法规范不是指诉讼的程序法规范,而是指税收征管程序的法律规范。

  由于税法的执行往往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纳税人并不总是认真地执行税法,有时甚至还会千方百计地逃避税法。因此,各国税法除对税种、税率、征税环节等进行详细规定外,还要规定税务当局对税收进行征收与管理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申报、税务机关的调查审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处罚以及有关税务争议的解决等。关联企业之间在进行交易时之所以不当操纵转让定价,其主要原因往往都是为了减少纳税。因此在实施转让定价制度时,加强征管特别重要。

  转让定价的征管程序就是税务机关为了有效实施转让定价制度而采取的一系列程序性措施。这些程序性措施主要有纳税人的申报、税务机关的调查与审计、对转让定价争议的解决等。

  近年来,国际上有不少国家相继采用事先定价安排制度,而且日益受到重视。这种制度一方面能有效的阻止关联企业对转让定价的不当操纵,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避免转让定价争议,因此也应归属于征管程序的措施。

  二、事先定价安排

  (一)事先定价安排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事先定价安排(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缩写APA)是经合组织所采用的术语,在美国被称为预先定价协议(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缩写APA),是指税务当局和纳税人在受控交易发生之前,就一定期限内的那些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而确定一套适当的标准和重要假设的安排。事先定价安排可分为单边安排和双边或多边安排:前者指没有涉及到相互协商程序的安排,后者则指涉及到相互协商程序的安排。[1]

  1987年,日本采用事先确认体制(Pre-confirmation System,缩写PCS),只要日本纳税人与外国公司的交易价格被税务当局确认为正常交易价格,就不会再受到检查。[2] 这是事先定价安排最初的立法体现。[3] 由于日本对这一体制的成功运用,美国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4] 1990年,美国国内收入局发布事先确定裁决程序草案(Draft Procedure on Advance Determination Ruling),后经初步征求意见,将该草案进一步修订,于1991年以“税收程序”(Revenue Procedure)[5] 的形式予以发布,即91-22税收程序(Revenue Proc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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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OECD, Guidelines for Conducting 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s Under the 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 Par. 5. 
  [2]See Akamatsu, A. And Thomas, G. M. Japan’s NTA Announces More flexible Implementation of Transfer Pricing Ruling Procedure, Tax Notes International, No. 6, 1993, p.571. 
  [3]See José M. Calderón, 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s: A Global Analysi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8, p.23. 
  [4]José M. Calderón, 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s: A Global Analysi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8, P. 23. 
  [5]美国的税收程序与税收裁定(Revenue Ruling)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税收程序可以构成联邦税法的一个渊源。 
  [6]OECD Guidelines 1995b, Par.4.160. 
  [7]OECD Guidelines 1995b, Par.4.165. 
  [8]José M. Calderón, 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s: A Global Analysi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8, p.2. 
  [9]第1条:目的;第2条:概览;第3条:APA程序的原则;第4条:申请前会议;第5条:APA申请的内容;第6条:APA申请的处理;第7条:当局考虑;第8条:追溯;第9条:独立专家意见;第10条:法律效力;第11条:APA管理;第12条:泄露;第13条:对其它文件的影响;第14条:生效日期;第15条:书面工作减少法。 
  [10]See Sec.5.03 of the Revenue Procedure 96-53. 
  [11]具体数额参见《税收程序》第5条第14款第10项的费用表格。当纳税人的毛所得在1亿美元以下时,使用者费为5,000美元,毛所得在10亿以上,使用者费为25,000美元,毛所得在1-10亿之间,使用者费为15,000美元。同时还有其他几项费用。 
  [12]See Sec.8 of the Revenue Procedure 9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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