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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转让定价一直是国际税法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其内容也相当丰富,主要包括关联企业的概念及认定标准、正常交易原则、转让定价方法以及转让定价的征管程序等。西方国家关于转让定价制度的实施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晚近以来却在普遍加强转让定价制度的立法并增加实施力度,经合组织也在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其转让定价指南。转让定价制度晚近以来的一个重大发展主要体现为传统上仅适用于有形财产交易的转让定价制度也开始被适用于无形资产的转让、劳务的提供等,并发展了利润定价法;在征管程序上又发展了事先定价安排等。随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的设立,转让定价问题日益受到我国的重视。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进行转让定价立法,现已基本形成了转让定价的法律体系。
 
第一节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规制概述
刘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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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1 元
【关键词】关联企业;转让定价
【正文】

  一、关联企业的概念

  关联企业是转让定价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如果税务当局对两个企业之间交易的价格不予认可,并采用某一转让定价方法另行确定,那么其必须首先证明或确定这两个企业属于关联企业。因为转让定价制度只能适用于关联企业之间。[1]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它们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关于关联关系的存在,各国税法一般都有规定,只是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IRC)第482条规定:“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织、贸易主体或经营主体共同隶属于同一利益主体,或者直接、间接地受控制于此同一利益主体”,即被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日本《特别税收措施法》的第66条规定,关联企业特指日本公司及其国外联属公司。国外联属公司仅指公司、公司组织及合作社组织,而不包括个人、合伙及非公司组织。其将关联企业定义为:(1)两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家公司流通在外股份至少50%;[2] (2)两家公司各自流通在外总股份的50%或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同一人或个体所拥有;(3)基于特别关系,一家公司在实质上拥有另一家公司经营决策之部分或全部决定权。

  一般的说,各国的税法关于关联企业均有规定,但其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日本、英国、法国、比利时、澳大利亚和韩国等。

  联合国与经合组织分别制定的税收协定范本的第9条第1款也对关联企业进行了描述。根据该款规定,凡是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那么该企业就可被认为与另一企业具有关联关系。[3] 在实践中,各国之间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关于关联企业条款的规定也大多与此类似。

  其实,综观各国税法及税收协定的规定,一般都没有采取用简短的语言对关联企业进行定义,只是给出了一些关联企业或关联关系的判断标准。这可能是由于构成关联企业的情形非常复杂,很难在一个简短的句子中给关联企业作出明确的规定。至于关联企业或关联关系的具体认定,一般有两大标准:(1)股权控制标准;(2)企业经营管理或决策人员的人身关系标准。

  此外,有些国家在采用上述两个标准的同时,还采用其他一些标准,如资金、技术上的依赖标准等。美国税法还规定,两个企业之间只要有人为转移利润的情形,其即可被认定为关联企业,等等。[4]

  二、转让定价的概念

  关于转让定价,并不存在一个在国际范围内被普遍接受的定义。经合组织1995年《转让定价指南》在“术语解释”(Glossary)中对34个重要的术语进行了定义,但却没有对转让定价进行定义。其实,我们在对转让定价制度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发现,西方的学者基本上均未对转让定价这一概念进行过定义,只是我国的学者有所定义。

  在转让定价制度中存在着几个互相联系但又有所不同的概念,如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 )、转让价格(Transfer Price)以及不当操纵转让价格或不当操纵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 Manipulation)等。在讨论转让定价的概念之前,有必要对这些概念进行澄清。转让价格与转让定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转让价格是一个用数字表示的数量关系,而转让定价则是一种行为,其本身是一个中性概念。其实,就关联企业本身而言,即使不是出于纳税的要求,而只是出于它们自身的会计核算或经营管理上的要求,本来也会被视同无关联关系企业之间的往来一样,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计价收款、登帐入册,以便考核各自的经营成就。转让定价是一个正常的、合法的,事实上也是一个必需的行为。但是,关联企业在对内部交易进行定价时,往往会利用其内部控制的优势,不按照市场价格水平进行定价,即不当操纵转让定价。

  在关联企业的内部交易中,并非所有交易的价格都偏离市场价格,也就是说,关联企业在进行内部交易时,并非都不当地操纵转让定价。但是,无论关联企业是否对内部交易的价格进行了不当操纵,其对内部交易进行定价的行为都应称为转让定价。[5]

  总之,关联企业在内部交易定价的实践中,既可能存在按照市场价格水平进行定价的情形,也可能存在背离市场价格而不当操纵价格的情形。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形,都是对内部交易进行的定价,即都是转让定价。因此,所谓转让定价就是指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进行定价的行为。

  三、正常交易原则

  (一)正常交易原则的概念<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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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高尔森教授认为:“正常交易原则只适用于关联企业,在非关联企业之间不可能发生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的问题……”高尔森:《论各国税法处置转让定价的基本原则》,载《国际经济法文选》,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1页。我们将其推而广之认为,转让定价制度只能适用于关联企业之间。另外,刘剑文教授也认为:“只有认定确有关联关系,纳税人才能受到税法中转让定价有关条款的约束。”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页。 
  [2]日本在计算持股比例时采用归属原则,例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的股份,乙公司持有丙公司70%的股份,则甲公司视同持有丙公司70%的股份而非42%的股份。 
  [3]经合组织与联合国的两个税收协定范本第9条均认为:“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对于其中的“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如果采用另一种方式来表达,就可以表达为“两个企业属于关联企业”。 
  [4]联合国与经合组织的两个范本第9条实际上只采用了控股标准和人身关系标准,因此一些国家(包括我国在内)所规定的其他标准超出了该两个范本所规定的范围。 
  [5]其实,转让定价又称为内部交易定价,因此“转让”和“内部交易”应为同义语。转让定价中的“转让”(Transfer)一词,也应被理解为关联企业间财产等的转让。在西方学者关于转让定价的著作中,transfer一词通常也都是指财产的转让。如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关于国际投资协议的系列著作之一的《转让定价》一书就是如此。该书的第7页第2段写道:“The pricing of transfers of goods, services or other assets within a TNC network creates considerable management and accounting problems.”See UNCTAD, supra, p.7. 但在我国以前的学术著作中,通常将transfer 翻译为“转移”,并“顾名思义”而将“转移”理解为利润的转移。这或许是我国部分学者以“转移”利润为标准对转让定价进行定义的原因所在。目前我国统一采用“转让定价”这一术语,我们认为较为科学,也有利于对转让定价的概念进行准确的理解。 
  [6]龙永图、李仲周主编:《中国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国计划出版社1993年版,第20-21页。 
  [7]OECD Guidelines, 1979, Par.7. 
  [8]U.S. Regs. §1. 482-2(E)(2)(i). 
  [9]Richard M. Hammer, Will the Arm’s length Standard Stand the Test of Time? Intertax No. 1, 1996, p.2. 
  [10]Richard M. Hammer, Will the Arm’s length Standard Stand the Test of Time? Intertax No. 1, 1996, p.3. 
  [11]OECD Guidelines 1979, Par.11. 
  [12]高尔森:《论各国税法处置转让定价的基本原则》,载《国际经济法文选》,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0页。 
  [13]在经合组织的《转让定价指南》以及有关国家的转让定价法律文件中,其他方法(Other Methods)也被称为第四类方法(Fourth Methods),因此我们将其作为同义语使用。 
  [14]参见高尔森:《论各国税法处置转让定价的基本原则》,载《国际经济法文选》,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9页。 
  [15]高尔森:《论各国税法处置转让定价的基本原则》,载《国际经济法文选》,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8页。 
  [16]OECD Guidelines 1979, Par.14. 
  [17]See Chapter one, B, ii of OECD Guidelines 1995b. 
  [18]See OECD Guidelines 1995b, Pars.1.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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