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联企业的概念
关联企业是转让定价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如果税务当局对两个企业之间交易的价格不予认可,并采用某一转让定价方法另行确定,那么其必须首先证明或确定这两个企业属于关联企业。因为转让定价制度只能适用于关联企业之间。[1]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它们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关于关联关系的存在,各国税法一般都有规定,只是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IRC)第482条规定:“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织、贸易主体或经营主体共同隶属于同一利益主体,或者直接、间接地受控制于此同一利益主体”,即被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日本《特别税收措施法》的第66条规定,关联企业特指日本公司及其国外联属公司。国外联属公司仅指公司、公司组织及合作社组织,而不包括个人、合伙及非公司组织。其将关联企业定义为:(1)两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家公司流通在外股份至少50%;[2] (2)两家公司各自流通在外总股份的50%或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同一人或个体所拥有;(3)基于特别关系,一家公司在实质上拥有另一家公司经营决策之部分或全部决定权。
一般的说,各国的税法关于关联企业均有规定,但其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日本、英国、法国、比利时、澳大利亚和韩国等。
联合国与经合组织分别制定的税收协定范本的第9条第1款也对关联企业进行了描述。根据该款规定,凡是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那么该企业就可被认为与另一企业具有关联关系。[3] 在实践中,各国之间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关于关联企业条款的规定也大多与此类似。
其实,综观各国税法及税收协定的规定,一般都没有采取用简短的语言对关联企业进行定义,只是给出了一些关联企业或关联关系的判断标准。这可能是由于构成关联企业的情形非常复杂,很难在一个简短的句子中给关联企业作出明确的规定。至于关联企业或关联关系的具体认定,一般有两大标准:(1)股权控制标准;(2)企业经营管理或决策人员的人身关系标准。
此外,有些国家在采用上述两个标准的同时,还采用其他一些标准,如资金、技术上的依赖标准等。美国税法还规定,两个企业之间只要有人为转移利润的情形,其即可被认定为关联企业,等等。[4]
二、转让定价的概念
关于转让定价,并不存在一个在国际范围内被普遍接受的定义。经合组织1995年《转让定价指南》在“术语解释”(Glossary)中对34个重要的术语进行了定义,但却没有对转让定价进行定义。其实,我们在对转让定价制度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发现,西方的学者基本上均未对转让定价这一概念进行过定义,只是我国的学者有所定义。
在转让定价制度中存在着几个互相联系但又有所不同的概念,如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 )、转让价格(Transfer Price)以及不当操纵转让价格或不当操纵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 Manipulation)等。在讨论转让定价的概念之前,有必要对这些概念进行澄清。转让价格与转让定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转让价格是一个用数字表示的数量关系,而转让定价则是一种行为,其本身是一个中性概念。其实,就关联企业本身而言,即使不是出于纳税的要求,而只是出于它们自身的会计核算或经营管理上的要求,本来也会被视同无关联关系企业之间的往来一样,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计价收款、登帐入册,以便考核各自的经营成就。转让定价是一个正常的、合法的,事实上也是一个必需的行为。但是,关联企业在对内部交易进行定价时,往往会利用其内部控制的优势,不按照市场价格水平进行定价,即不当操纵转让定价。
在关联企业的内部交易中,并非所有交易的价格都偏离市场价格,也就是说,关联企业在进行内部交易时,并非都不当地操纵转让定价。但是,无论关联企业是否对内部交易的价格进行了不当操纵,其对内部交易进行定价的行为都应称为转让定价。[5]
总之,关联企业在内部交易定价的实践中,既可能存在按照市场价格水平进行定价的情形,也可能存在背离市场价格而不当操纵价格的情形。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形,都是对内部交易进行的定价,即都是转让定价。因此,所谓转让定价就是指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进行定价的行为。
三、正常交易原则
(一)正常交易原则的概念<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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