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法规制国际逃避税的历史与现状
防止国际逃避税历来为世界各国所重视。1964年3月,国际联盟税务委员会在英国伦敦召开第十届会议,提出了《关于就所得、财产、遗产和继承征税实现互惠的行政协助双边协定范本》,这个范本的主要内容是缔约国之间在税额的评定以及税款征收方面,互相交换情报和给予协助。
经合组织在1963年提出了《关于所得和资产双重征税协定》(草案)。这个草案经过修订于1977年正式以范本形式颁布,其中第26条是关于缔约国相互间交换有关的税收情报制度的规定。1977年9月,经合组织理事会正式通过一项建议,要求成员国进一步加强在控制国际逃避税方面的法律措施,充分利用现有的税收协定和寻求新的双边或多边安排,捉进和扩大成员国税务机关之间的情报交换,交流防止国际逃税避税的方法和经验。
近几十年来,在运用国际条约反对国际逃税方面又有了较大的进展。在1943年至1956年间,瑞典、芬兰、挪威和丹麦四国分别签订了税务行政互助的双边协定;在1972年11月9日,瑞典、芬兰、挪威、丹麦和冰岛五国又签订了多边的税务行政互助协定。美国、英国、法国和加拿大也就防止国际逃税达成协议。另外,在1985年和1986年,美国还分别和巴哈马、牙买加以及格林纳达签订了交换税收情报和协定。从双边协定发展到多边协定这一事实表明,许多国家已经感到,双边协定已不能有效地防止跨国公司跨越多国国界的逃税行为,而必须通过多边协定联合起来向国际逃税行为进行斗争。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在1975年2月通过了“共同体关于对付国际逃税和避税的措施”的决议,指出理事会将逐步实施有关防止逃税避税的国际合作的建议。这方面的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成员国之间相互交换税务情报;为正确地评定税额由一个成员国代表另一个成员国进行税务调查;为一国的税务官员在另一成员国境内的工作提供便利等。作为贯彻这个决议的一个步骤,共同体在1977年12月发布了“关于成员国主管当局在直接税方面的相互协助的指令”。
20世纪70年代以来,联合国在主持制订《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的工作中,对如何有效的控制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移定价逃避税收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和措施。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拟订并于1979年公布的联合国范本第26条,特别强调缔约国之间相互交换有关防止欺诈和偷漏税的情报。
二、规制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合作
一国的税收当局对其居民纳税人在境外经济活动信息的掌握,是防止、纠正国际逃避税的基础。但是一国的税收当局要掌握其居民纳税人在境外经济活动的信息很难,要掌握全面、准确的信息就更难。这要求国家间在信息获得和交换方面进行合作。
以对转移定价的法律调整为例,税务当局需要了解纳税人在外国联属企业的经营范围、银行往来、进货销售、利润分配和年度结算等情况,需要掌握国际市场行情、市场利率等资料。如果没有外国有关当局提供必要的协助,税务机关很难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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