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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语】
    经济性双重征税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国内税法对股东所得和公司所得分别征税,因此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思路主要是从公司税或个人所得税层面上采取措施。这主要有公司税层面的股息扣除制、分劈税率制和个人所得税层面的归集抵免制等做法。这些消除双重征税的做法一般适用于非居民纳税人,如果扩展到非居民纳税人,也能消除国际间的经济性双重征税。间接抵免可用于消除母、子公司之间的经济性双重征税。不过,经合组织范本基本没有规定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措施,只是规定了转让定价调整产生的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协商机制。
 
第一节 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消除概述
张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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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1 元
【关键词】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消除
【正文】

  一、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消除的含义

  在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方面,国际间没有什么分歧,存在差异的只是方法的选择。不过,在是否要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方面,各国看法并不一致。

  如前所述,经济性双重征税的一种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对公司利润和股东股息课税的并存。对于如何消除这种双重征税,存在着不同观点。

  主张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观点认为:两个国家分别对公司的利润和股东的股息征税,尽管在法律上合法有据,但从经济上看却不合理。因为从经济意义上说,公司实质上由各个股东组成,公司的资本是各个股东持有股份的总和、公司的利润是股东分得股息的源泉,二者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侧面。因此,一方面对公司的利润征税,另一方面又对作为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股息再征税,这明显是对同一征税对象或称同一税源进行了重复征税。而且从经济效果来讲,对公司利润征收的所得税,最终还是按股份比例落到各个股东身上承担。这与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的重复征税实质上并无区别。[1]

  事实上,有的观点还对公司税的存在提出了异议,提出了归并课税论(the Integration View),即只课征个人所得税。这种观点认为所有的税收归根结底都要由个人来承担,公平课税的概念只能应用于纳税人个人。因此,在个人所得税之外征收公司税是不合理的,应当把所得作为一个整体来课税,而与所得的来源无关。公司税的存在却导致利润被征了两次税。在个人所得税取代公司所得税的情况下,可对来源于公司的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也应当实行源泉扣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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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葛惟熹主编:《国际税收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58页;转引自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页。 
  [2]R.马斯格雷夫、P.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子基、邓力平译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388页。 
  [3]R.马斯格雷夫、P.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子基、邓力平译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389页。 
  [4]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2页。 
  [5]See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 on Income and on Capital, 2000, Commentary on Article 10, para.41/42. 
  [6]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77页。 
  [7]R.马斯格雷夫、P.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子基、邓力平译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389页。 
  [8]唐腾翔、唐向:《税收筹划》,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4年版,第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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